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439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憶茹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第517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簡憶茹犯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案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刪除「、四親等旁系姻親」之記載、第9行「小投資」更正為「小額投資」、證據清單證據名稱欄編號1「被告簡憶茹之供述」更正為「被告簡憶茹於偵查中之供述」、該欄編號2第2行「張惠雯、112年7月16日」更正為「張惠雯於偵查中之指述、112年7月27日」、該欄編號3⑴②刪除「、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宏興華南08495外幣帳戶)」之記載、附表更正如本判決附表;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簡憶茹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及罪數:
核被告簡憶茹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本判決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雖有多次對告訴人張宏興等4人施用詐欺之舉動,然各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已足。被告就上開4次犯行,犯罪時間不同,且造成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受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量刑:
爰以行為責任原則為基礎,先以犯罪情狀事由(行為屬性事由)確認責任刑範圍,再以一般情狀事由(行為人屬性事由及其他事由)調整責任刑:
⒈責任刑範圍之確認:
被告僅因自身財務缺口,竟利用告訴人張宏興等4人對親屬之信任,對其等施用詐術,其犯罪動機、目的屬於不利之量刑事由;本件共有4名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分別高達新臺幣(下同)92萬餘元至777萬餘元、美金1萬餘元不等,其犯罪所生損害亦屬於不利之量刑事由。從而,經總體評估上開犯罪情狀事由後,認本案責任刑範圍應接近法定刑範圍內之中度區間。
⒉責任刑之下修:
被告除與本案同時期所犯之罪外,此前並無其他犯罪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其品行而言,屬有利之量刑事由;被告為大學畢業,智識能力正常,依其智識程度並無明顯不足或較一般人低落之情形,其行為時應無事務理解能力、判斷決策能力較弱,而得以減輕可責性,無從為有利之量刑事由;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或取得其等之諒解,犯後態度整體為中性之量刑事由;復審酌被告從事電商業務、工作穩定、無人需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並無不能良好復歸社會之情事,而得以減輕可責性,可為有利之量刑事由。從而,經總體評估上開一般情狀事由後,認本案責任刑得下修至法定刑範圍內之中度偏低區間。
⒊綜上,本院綜合考量犯罪情狀事由及一般情狀事由,並參考
司法實務就類似案件之量刑行情,並聽取檢察官及告訴人之意見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復斟酌被告所犯各罪性質上都是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應該酌定比較低的應執行刑,避免過度執行刑罰。而且考慮刑罰邊際效益會隨著刑期增加而遞減,受刑罰者所生痛苦程度則會隨著刑期增加而遞增,爰依被告所涉犯罪整體所侵害之法益規模、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及時間間隔,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上開4次犯行分別對:
①告訴人張宏興詐得292萬3,700元(計算式:34萬3,700元+50
萬元+200萬元+8萬元=292萬3,700元);②對告訴人張惠雯詐得92萬3,850元及美金1萬2975元(計算式
:73萬1,000元+1萬8,780元+2萬9,010元+1萬3,080元+5萬元+3萬1,980元+5萬元=92萬3,850元;美金1,500元+美金1,500元+美金1,000元+美金800元+美金1,200元+美金1,000元+美金1,500元+美金1,000元+美金800元+美金1,000元+美金1,000元+美金675元=美金1萬2,975元);③對告訴人張簡月鈴詐得777萬5,950元(計算式:99萬6,000元
+300萬元+99萬5,000元+27萬5,500元+29萬元+34萬元+1萬元+5萬元+19萬元+16萬5,000元+36萬元+100萬元+3,600元+10萬850元=777萬5,950元);④對告訴人張仁陽詐得498萬7,210元(計算式:200萬元+47萬
元+58萬元+60萬元+29萬元+11萬元+30萬元+28萬元+18萬元+13萬5,000元+1萬元+3萬2,210元=498萬7,210元),均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或實際發還被害人,復經核本案情節,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裁量不宣告或酌減沒收之情形,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偵查起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罪名及科刑 犯罪所得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1至1-4 簡憶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新臺幣292萬3,700元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1至2-18 簡憶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新臺幣92萬3,850元、美金1萬2,975元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本判決附表二編號3-1至3-14 簡憶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新臺幣777萬5,950元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本判決附表二編號4-1至4-12 簡憶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新臺幣498萬7,210元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出帳戶/金額(未註明者為新臺幣) 第1層匯入時間 第1層匯入帳戶/金額(未註明者為新臺幣) 第2層匯入時間 第2層匯入帳戶/金額(未註明者為新臺幣) 第3層匯入時間 第3層匯入帳戶/金額(未註明者為新臺幣) 112年7月27日刑事告訴狀相關事證 備註 1-1 張宏興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張宏興合庫31606帳戶/34萬3,700元 104年11月19日14時24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34萬3,700元 附表1號項次1、他字卷第21頁匯款紀錄 1-2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張宏興華南64736帳戶/50萬元 106年4月11日10時33分許 簡憶茹中信91246號帳戶/50萬元 附表1號項次2、他字卷第23頁匯款紀錄 1-3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107年8月15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200萬元 107年8月15日15時46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200萬元 附表1號項次3、他字卷第25頁匯款紀錄 1-4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109年2月15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8萬元 109年2月15日15時46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8萬元 附表1號項次4、他字卷第27頁匯款紀錄、第29頁對話紀錄 2-1 張惠雯 佯稱:美金儲蓄有較高額利息等語 張惠雯中信65379號帳戶/9萬3498元 108年6月26日 張惠雯中信91085號外幣帳戶/美金3,000元 108年6月26日12時53分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1,500元 附表2號項次3-(1) 2-2 108年6月26日12時55分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1,500元 同上 2-3 佯稱:美金儲蓄有較高額利息等語 張惠雯中信65379號帳戶/3萬1,429元 108年8月21日17時31分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1,000元 附表2號項次3-(2) 2-4 佯稱:美金儲蓄有較高額利息等語 張惠雯中信65379號帳戶/2萬5,143元 108年8月21日17時32分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800元 同上 2-5 佯稱:美金儲蓄有較高額利息等語 張惠雯中信65379號帳戶/3萬7,259元 108年9月16日19時57分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1,200元 附表2號項次3-(3) 2-6 佯稱:美金儲蓄有較高額利息等語 張惠雯中信91085號外幣帳戶/美金1,000元 109年4月1日20時9分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1,000元 附表2號項次3-(4) 2-7 佯稱:美金儲蓄有較高額利息等語 張惠雯中信91085號外幣帳戶/美金1,500元 109年5月19日20時45分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1,500元 同上 2-8 佯稱:美金儲蓄有較高額利息等語 張惠雯中信91085號外幣帳戶/美金1,000元、美金800元 109年6月17日22時33分、34氛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1,000元、美金800元 同上 2-9 佯稱:美金儲蓄有較高額利息等語 張惠雯中信91085號外幣帳戶/美金1,000元 110年3月17日13時10分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1,000元 同上 2-10 佯稱:美金儲蓄有較高額利息等語 張惠雯中信95388號帳戶/2萬7,775元 110年12月1日14時23分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1,000元 附表2號項次3-(5) 2-11 佯稱:美金儲蓄有較高額利息等語 張惠雯中信95388號帳戶/1萬8,779元 110年12月6日22時8分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675元 附表2號項次3-(6) 2-12 佯稱:信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張惠雯中信65379號帳戶/73萬1,000元 (此次貸款金額為74萬元,差額9,000元為貸款手續費) 110年4月6日18時2分許 簡憶茹中信91246號帳戶/73萬1,000元 附表3號項次1、他字卷第45頁至57頁對話紀錄 2-13 佯稱:貸款業績結算、公司系統及調帳問題等語 張惠雯中信95388號帳戶/1萬8,780元 112年3月27日18時2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1萬8,780元 附表3號項次2 2-14 佯稱:貸款業績結算、公司系統及調帳問題,要先轉帳清償信貸等語 張惠雯中信65379號帳戶/2萬9,010元 112年3月29日12時39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2萬9,010元 同上 2-15 佯稱:貸款業績結算、公司系統及調帳問題,要先轉帳清償信貸等語 張惠雯中信95388號帳戶/1萬3,080元 112年4月24日13時32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1萬3,080元 同上 2-16 佯稱:有新臺幣小額投資機會能賺取較高利息等語 張惠雯中信95388號帳戶/5萬元 111年10月4日12時18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5萬元 附表1號項次5 2-17 佯稱:有新臺幣小額投資機會能賺取較高利息等語 張惠雯中信95388號帳戶/3萬1,980元 111年10月25日9時43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3萬1,980元 同上 2-18 佯稱:有新臺幣小額投資機會能賺取較高利息等語 張惠雯中信95388號帳戶/5萬元 112年2月22日13時7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5萬元 同上 3-1 張簡月鈴 佯稱:車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99萬6,000元 110年6月25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99萬6,000元 110年6月25日15時43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99萬6,000元 附表6號項次1、他字卷第83頁對話紀錄 3-2 佯稱:房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110年7月2日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300萬元 110年7月2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300萬元 110年7月2日16時19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300萬元 附表4號項次1、他字卷第61頁至63頁對話紀錄 此筆房貸(400萬元)已清償 3-3 佯稱:房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110年7月5日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99萬5,000元 110年7月5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99萬5,000元 110年7月5日6時43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99萬5,000元 同上 同上 3-4 佯稱:車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27萬5,500元 111年3月21日15時34分許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27萬5,500元 111年3月21日15時40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27萬5,500元 附表7號項次1、他字卷第91到94頁對話紀錄 3-5 佯稱:房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25萬元 111年5月4日10時41分許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25萬元 111年5月4日10時42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29萬元 附表5號項次6、他字卷第69頁到74頁對話紀錄 3-6 佯稱:房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35萬元 111年5月9日15時27分許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35萬元 111年5月9日15時29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34萬元 同上 3-7 佯稱:房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111年5月11日7時10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1萬元 同上 3-8 佯稱:房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25萬元 111年5月11日20時50分許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25萬元 111年5月11日20時52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5萬元 同上 3-9 111年5月12日13時56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19萬元 同上 3-10 佯稱:房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16萬元 111年5月15日18時34分許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16萬元 111年5月15日18時35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16萬5,000元 同上 3-11 佯稱:退休金投保月領比較多等語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36萬元 112年2月16日11時50分許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36萬元 112年2月16日11時53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36萬元 附表8號項次2、他字卷第97到110頁 3-12 佯稱:退休金投保月領比較多等語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100萬元 112年2月16日13時48分許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100萬元 112年2月16日13時49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100萬元 同上 3-13 佯稱:退休金投保月領比較多等語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3,600元 112年3月1日6時31分許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3,600元 112年3月1日6時33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3,600元 同上 3-14 佯稱:保費提高,需補充差額且月領金額增加等語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10萬850元 112年3月9日16時23分許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10萬850元 112年3月9日16時25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10萬850元 附表8號項次3 4-1 張仁陽 佯稱:房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張仁陽台新07610號帳戶/200萬元 111年4月22日16時57分許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200萬元 111年4月22日17時2分許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200萬元 111年4月22日17時2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200萬元 附表5號項次3、他字卷第69頁到74頁對話紀錄 4-2 張仁陽台新07610號帳戶/200萬元 111年4月23日10時7分許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200萬元 111年4月23日11時40分許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47萬元 111年4月23日11時41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47萬元 附表5號項次4、他字卷第69頁到74頁對話紀錄 4-3 張仁陽台新07610號帳戶/190萬元 111年4月24日 16時許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190萬元 111年4月24日21時2分許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158萬元 111年4月24日21時3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58萬元 附表5號項次5、他字卷第69頁到74頁對話紀錄 4-4 111年4月25日8時51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60萬元 同上 4-5 111年4月26日12時38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29萬元 同上 4-6 111年4月27日12時52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11萬元 同上 4-7 111年4月27日13時19分許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80萬元 111年4月27日13時21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30萬元 同上 4-8 111年4月29日11時34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28萬元 同上 4-9 111年5月3日9時47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18萬元 同上 4-10 張仁陽台新07610號帳戶/10萬元 111年5月16日8時18分許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10萬元 111年5月16日9時59分許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14萬元 111年5月16日10時5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13萬5,000元 附表5號項次8 4-11 111年5月18日22時31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1萬元 同上 4-12 張仁陽台新07610號帳戶/3萬2,210元 111年6月21日8時13分許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3萬2,210元 111年6月21日9時2分許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3萬2,210元 111年6月21日9時3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3萬2,210元 附表5號項次10────────────────────────────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續字第517號被 告 簡憶茹 (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不起訴處分,經告訴人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嗣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憶茹為張宏興、張簡月鈴之姪女,張仁陽、張惠雯為張宏興、張簡月鈴之子女,簡憶茹與張仁陽、張惠雯分別為表兄、表姊關係,簡憶茹與張宏興、張簡月鈴、張仁陽、張惠雯分別為三親等旁系姻親、三親等旁系血親、四親等之旁系血親、四親等旁系姻親關係。簡憶茹自民國104年起,僅曾於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處任職,並未任職於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公司),實際上亦未有將款項入中信公司帳戶可享有較高儲蓄利息、新臺幣小投資機會可賺取較高利息、美金儲蓄會有較高利息、退休金轉入中信公司帳戶可享有更多利息等方案,亦未有簡憶茹需要中信公司線上信用貸款業績、台新銀行房貸業績、車貸業績等情形,詎簡憶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張宏興、張簡月鈴、張仁陽、張惠雯,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點,依簡憶茹指示轉匯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簡憶茹名下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或是誤信簡憶茹所述,貸得款項會立即歸還貸款公司、不會產生債務、利息,因此依據簡憶茹之指示辦理貸款後,再將貸得款項匯入簡憶茹指定之帳戶中。嗣張宏興、張簡月鈴、張仁陽、張惠雯後續發現均未收到儲蓄利息、簡憶茹開始避不見面,且簡憶茹並未將貸款歸還貸款公司,並自112年6月起,簡憶茹亦未再繳納貸款,張簡月鈴另收到「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承保通知書(112年4月7日)」,張簡月鈴等人始悉受騙。
二、案經張宏興、張簡月鈴、張仁陽、張惠雯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簡憶茹之供述 坦承有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使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被告名下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且無存款利率優惠、車貸、信貸、房貸業績獎金、優惠退休專案等情之事實。 2 告訴人張宏興、張簡月鈴、張仁陽、張惠雯、112年7月16日刑事告訴狀及所附事證(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匯款單據) 告訴人等因遭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因而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至被告指定帳戶、或辦理貸款後由被告取得該等貸得款項。 3 ⑴下列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 ①簡憶茹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簡憶茹中信91246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 ②張宏興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宏興合庫31606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宏興華南08495外幣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宏興華南64736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③張惠雯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惠雯中信95388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惠雯中信91085號外幣帳戶)。 ④張簡月鈴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簡月鈴華南08502外幣帳戶)。 ⑤張仁陽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仁陽台新07610號帳戶)。 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⑶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附約特別約定條款各1份。 ⑷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7日未承保通知書(告訴人張簡月鈴投保中國人壽鑽美金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證明被告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使渠等陷於錯誤,被告名下帳戶因此有如附表所示款項匯入等事實。
二、核被告簡憶茹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罪嫌。被告本於同一犯罪動機,詐騙各被害人部分,均係侵害同一類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請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詐騙本案數名被害人,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本案犯罪所得(除已發還被害人外),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法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指示告訴人張宏興分別於104年9月30日匯款82萬3,000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8月16日匯款50萬720元至告訴人張宏興華南銀外幣帳戶後再轉匯不詳帳戶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經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人壽公司)申設,又上開款項82萬3,000元(等值美金2萬5,000元)匯款紀錄係繳納台新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單之首期保費,該保險單之要保人暨被保險人為告訴人張簡月鈴,此有華南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他字卷第33頁)、台新人壽公司114年10月2日台新人壽字第1140001162號函文及所附保險相關文件附卷可佐;再查告訴人張宏興華南08495外幣帳戶於105年8月16日存入美金1萬6,000元(即上開款項50萬720元)後,分別於106年8月25日、107年8月28日均轉帳美金6,801元繳納「台灣人壽」保費,另於107年4月25日轉帳美金3,377.24元(轉出備註SGW0000000)至告訴人張宏興華南64736帳戶(等值10萬元,備註欄18352SGW0000000),又於108年12月13日轉帳美金998.66元至告訴人張簡月鈴華南銀08502號外幣帳戶,有上開相關帳戶之交易紀錄在卷可佐,是上開收款帳戶為告訴人或保險公司申設或使用,難認最終係由被告以詐欺行為取得之財物,難認被告就此部分有何詐欺、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即與前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彭馨儀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帳戶 匯出帳戶/金額(未註明者為新臺幣) 第1層匯入時間 第1層匯入帳戶/金額(未註明者為新臺幣) 第2層匯入時間 第2層匯入帳戶/金額(未註明者為新臺幣) 第3層匯入時間 第3層匯入帳戶/金額(未註明者為新臺幣) 112年7月16日刑事告訴狀相關事證 備註 1-1 張宏興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104年11月19日 張宏興合庫31606帳戶/ 34萬3,700元 104年11月19日14時24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34萬3,700元 附表1號項次1、他字卷第21頁匯款紀錄 1-2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106年4月11日10時6分許 張宏興華南64736帳戶/ 50萬元 106年4月11日10時33分許 簡憶茹中信91246號帳戶/ 50萬元 附表1號項次2、他字卷第23頁匯款紀錄 1-3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107年8月15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200萬元 107年8月15日15時46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200萬元 附表1號項次3、他字卷第25頁匯款紀錄 1-4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109年2月15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8萬元 109年2月15日15時46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8萬元 附表1號項次4、他字卷第27頁匯款紀錄、第29頁對話紀錄 2-1 張惠雯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108年6月26日 張惠雯中信95388號帳戶/ 9萬3498元 108年6月26日 張惠雯中信91085號外幣帳戶/ 美金3,000元 108年6月26日12時53分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1,500元 附表2號項次3-(1) 2-2 108年6月26日12時55分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1,500元 同上 2-3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108年8月21日 張惠雯中信65379號帳戶/ 3萬1,429元 108年8月21日17時31分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1,000元 附表2號項次3-(2) 2-4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108年8月21日 張惠雯中信65379號帳戶/ 2萬5,143元 108年8月21日17時32分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800元 同上 2-5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108年9月16日 張惠雯中信65379號帳戶/ 3萬7,259元 108年9月16日19時57分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1,200元 附表2號項次3-(3) 2-6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109年4月1日 張惠雯中信91085號外幣帳戶/ 美金1,000元 109年4月1日20時9分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1,000元 附表2號項次3-(4) 2-7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109年5月19日 張惠雯中信91085號外幣帳戶/ 美金1,500元 109年5月19日20時45分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1,500元 同上 2-8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109年6月18日 張惠雯中信91085號外幣帳戶/ 美金1,000元、美金800元 109年6月17日22時33分、34氛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1,000元、美金800元 同上 2-9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110年3月17日 張惠雯中信91085號外幣帳戶/ 美金1,000元 110年3月17日13時10分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1,000元 同上 2-10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110年12月1日 張惠雯中信95388號帳戶/ 2萬7,775元 110年12月1日14時23分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1,000元 附表2號項次3-(5) 2-11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110年12月7日 張惠雯中信95388號帳戶/ 1萬8,779元 110年12月6日22時8分許 簡憶茹中信23989號外幣帳戶/美金675元 附表2號項次3-(6) 2-12 佯稱:信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110年4月6日18時2分許 張惠雯中信65379號帳戶/ 73萬1,000元 (此次貸款金額為74萬元,因此使張惠雯背負74萬元債務) 110年4月6日18時2分許 簡憶茹中信91246號帳戶/ 73萬1,000元 附表3號項次1、他字卷第45頁至57頁對話紀錄 2-13 佯稱:貸款業績結算、公司系統及調帳問題等語 112年3月27日11時47分許 張惠雯中信95388號帳戶/ 1萬8,780元 112年3月27日18時2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1萬8,780元 附表3號項次2 2-14 佯稱:貸款業績結算、公司系統及調帳問題,要先轉帳清償信貸等語 112年3月29日12時39分許 張惠雯中信65379號帳戶/ 2萬9,010元 112年3月29日12時39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2萬9,010元 同上 2-15 佯稱:貸款業績結算、公司系統及調帳問題,要先轉帳清償信貸等語 112年4月24日13時32分許 張惠雯中信95388號帳戶/ 1萬3,080元 112年4月24日13時32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1萬3,080元 同上 2-16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111年10月4日 張惠雯中信95388號帳戶/ 5萬元 111年10月4日12時18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5萬元 附表1號項次5 2-17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111年10月25日 張惠雯中信95388號帳戶/ 3萬1,980元 111年10月25日9時43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3萬1,980元 同上 2-18 佯稱:存款有高額利息等語 112年2月22日 張惠雯中信95388號帳戶/ 5萬元 112年2月22日13時7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5萬元 同上 3-1 張簡月鈴 佯稱:車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110年6月25日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 99萬6,000元 110年6月25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99萬6,000元 110年6月25日15時43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99萬6,000元 附表6號項次1、他字卷第83頁對話紀錄 3-2 佯稱:房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110年7月2日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 300萬元 110年7月2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300萬元 110年7月2日16時19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300萬元 附表4號項次1、他字卷第61頁至63頁對話紀錄 此筆房貸(400萬元)已清償 3-3 佯稱:房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110年7月5日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 99萬5,000元 110年7月5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99萬5,000元 110年7月5日6時43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99萬5,000元 同上 同上 3-4 佯稱:車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111年3月21日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 27萬5,500元 111年3月21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27萬5,500元 111年3月21日15時40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99萬6,000元 附表7號項次1、他字卷第91到94頁 3-5 佯稱:房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111年5月4日10時41分許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 25萬元 111年5月4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25萬元 111年5月4日10時42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29萬元 附表5號項次6、他字卷第69頁到74頁對話紀錄 3-6 佯稱:房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111年5月9日15時27分許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 35萬元 111年5月9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35萬元 111年5月9日15時29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34萬元 同上 3-7 佯稱:房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111年5月11日7時10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1萬元 同上 3-8 佯稱:房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111年5月11日20時50分許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 25萬元 111年5月11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25萬元 111年5月11日20時52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5萬元 同上 3-9 111年5月12日13時56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19萬元 同上 3-10 佯稱:房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111年5月15日18時34分許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 16萬元 111年5月15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16萬元 111年5月15日18時35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16萬5,000元 同上 3-11 佯稱:退休金投保月領比較多等語 112年2月16日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 36萬元 112年2月16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36萬元 112年2月16日11時53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36萬元 附表8號項次2、他字卷第97到110頁 3-12 佯稱:退休金投保月領比較多等語 112年2月16日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 100萬元 112年2月16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100萬元 112年2月16日13時49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100萬元 同上 3-13 佯稱:退休金投保月領比較多等語 112年3月1日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 3,600元 112年3月1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3,600元 112年3月1日6時33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3,600元 同上 3-14 佯稱:保費提高,需補充差額且月領金額增加等語 112年3月9日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 10萬850元 112年3月9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10萬850元 112年3月9日16時25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10萬850元 附表8號項次3 4-1 張仁陽 佯稱:房貸業績有獎金等語 111年4月22日16時57分許 張仁陽台新07610號帳戶/ 200萬元 111年4月22日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 200萬元 111年4月22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200萬元 111年4月22日17時2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200萬元 附表5號項次3、他字卷第69頁到74頁對話紀錄 4-2 111年4月23日10時7分許 張仁陽台新07610號帳戶/ 200萬元 111年4月23日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 200萬元 111年4月23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47萬元 111年4月23日11時41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47萬元 附表5號項次4、他字卷第69頁到74頁對話紀錄 4-3 111年4月24日16時許 張仁陽台新07610號帳戶/ 190萬元 111年4月24日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 190萬元 111年4月24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158萬元 111年4月24日21時3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58萬元 附表5號項次5、他字卷第69頁到74頁對話紀錄 4-4 111年4月25日8時51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60萬元 同上 4-5 111年4月26日12時38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29萬元 同上 4-6 111年4月27日12時52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11萬元 同上 4-7 111年4月27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80萬元 111年4月27日13時21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30萬元 同上 4-8 111年4月29日11時34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28萬元 同上 4-9 111年5月3日9時47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18萬元 同上 4-10 111年5月16日8時18分許 張仁陽台新07610號帳戶/ 10萬元 111年5月16日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 10萬元 111年5月16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14萬元 111年5月16日10時5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13萬5,000元 附表5號項次8 4-11 111年5月18日22時31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1萬元 同上 4-12 111年6月21日8時13分許 張仁陽台新07610號帳戶/ 3萬2,210元 111年6月21日 張簡月鈴中信07755號帳戶/ 3萬2,210元 111年6月21日 張宏興中信40508號帳戶/ 3萬2,210元 111年6月21日9時3分許 簡憶茹中信44245號帳戶/ 3萬2,210元 附表5號項次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