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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聲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是吾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49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聲請狀及電話聲請意旨略以:因其為案件當事人,為多了解案件內容,維護自身權益,爰聲請交付本案警、偵訊及法院歷次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外,法院對於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是依上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1498號),向本院聲請交付歷次警、偵訊及本院第一審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本案聲請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載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具體理由之書狀,並檢附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