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28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宸榮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宸榮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吳宸榮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關於累犯是否加重其刑部分補充「就被告之前科紀錄是否構成累犯一節,檢察官並未提出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毋庸依職權為調查及認定,併此敘明。」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被告於檢警尚未發覺其有偽證犯嫌時,即向檢察官供述自己有偽證之犯行,而自願接受裁判,核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為自首而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作證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對國家司法審判之正確性產生危害,耗費司法資源且妨害真實發現,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素行(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見其個人戶籍資料)、自陳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鈺婷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徐綱廷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育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8179號被 告 吳宸榮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宸榮為高于菲、李家欣(現已更名,詳卷)之前男友,三人因感情糾紛而生齟齬,吳宸榮明知係高于菲(另案偵辦)於民國111年3月8日晚間8時許,創設臉書「BaoyuJian」帳號並使用由其所拍攝之李家欣僅穿著內衣褲非公開活動照片作為該帳號之大頭照,且以該臉書帳號,在李家欣之臉書貼文下,除張貼前開李家欣僅穿內衣褲之非公開活動照片,並發表「到底有多賤~?到處任人內射想要看更多的私訊還有性愛影片喔!先給你們看墮胎遺照!墮胎搶人老公還搶不成地獄18層都不夠妳下爛鮑魚垃圾女!」等內容外,尚張貼李家欣之超音波照片,且發表「我最喜歡墮胎哦」等文字,竟為維護高于菲,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12年4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004號、於112年12月12日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續字第482號案件偵訊時,供前具結虛偽證稱,係其創設臉書「BaoyuJian」帳號並張貼相片、發表上開文字等語,而就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不實陳述,足以影響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嗣吳宸榮與高于菲分道揚鑣,於113年5月3日在本署開庭時,向本署檢察官自首前開犯行。
二、案經吳宸榮自首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吳宸榮之自白 1、所有犯罪事實。 2、告訴人李家欣僅穿著內衣褲非公開活動照片及及超音波照片,原係儲存於被告手機內,係高于菲在被告不知情之情況下自被告手機轉存至高于菲手機。 2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004號於112年4月12日之偵訊筆錄、112年度偵續字第482號於112年12月12日之偵訊筆錄 被告於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004號、112年度偵續字第482號案件偵查中,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虛偽證述係其創設臉書「BaoyuJian」帳號,並張貼告訴人僅穿內衣褲之非公開活動照片,且發表「到底有多賤~?到處任人內射想要看更多的私訊還有性愛影片喔!先給你們看墮胎遺照!墮胎搶人老公還搶不成地獄18層都不夠妳下爛鮑魚垃圾女!」等內容外,尚張貼告訴人之超音波照片,且發表「我最喜歡墮胎哦」等文字之事實。 3 被告與李家欣之對話錄音譯文(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004號第71頁至第73頁)、本署勘驗筆錄(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8179號第111頁) 「(被告)我那天好像是密碼真的沒鎖,因為我就放在旁邊這樣子,那時候我就剛好看完,我就放旁邊這樣我就去洗澡還上廁所,我忽然忘了」、「(李家欣)所以她就拿起來傳?(被告)對」、「(李家欣)你說,你去洗澡,她傳完我的照片影片後她突然哭?」、「(被告)她就在那邊一直暴走就對了」、「(被告)她都沒講,她是到那天傳給妳的時候我整個傻眼,我說:啊?(李家欣)她自己跟你講這件事?(被告)因為她那天接到警察電話,我在旁邊」、「(李家欣)你說你拿高于菲的手機刪?(被告)直接刪。(李家欣)是你刪的?(吳宸榮)對。(李家欣)不是她刪的?(被告)是我自己刪的。我說那妳雲端給我」、「(被告)那天律師也在,她媽媽也在,我們在會議室,在那個市議會的會議室」、「(李家欣)所以她做這件事之後她沒有跟你說?(被告)她沒有跟我講,她真的沒跟我講,是發生事情之後我才問她到底是怎麽樣。(李家欣)是因為警察打給她你在她旁邊?(被告)對,我才知道是怎樣。結果她才老實告訴我。我說妳到底傳了什麼,結果那時候我才對她真的很不爽,不爽到,就是我覺得為什麼我已經這答應妳了,然後,妳的要求我也都有做,為什麼妳還會這樣。」等內容,佐證被告於案發後,即向李家欣坦承創設臉書帳號、上傳照片及發表文章均係高于菲所為之事實。 4 被告與高于菲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8179號第47頁至第49頁) 被告自113年5月5日凌晨2時11分起,向Felia Kao(高于菲)傳送「新北檢重新審理案子,你不用高興太早,我多了一條偽證罪被起訴,我只能說幫妳讓我多了3條罪名,麻煩妳自己去自守(首)吧,我不會在幫妳辯解」、「妳自己用臉書po他的照片,妳還踏馬的在庭上說我po的,妳要不要臉,妳偷我的相片自創臉書帳號去散步(布)她的照片,我一定講出來,妳等著」、「我到底要怎麼做?派出所打電話來,妳到底要不要和解」、「我已經沒錢能幫妳和解」等語,Felia Kao(高于菲)回覆「不是你答應的嗎、我已經失業了、你不知道嗎」等語,佐證係高于菲創設臉書「BaoyuJian」帳號並張貼相片及發表上開文字,且被告原本答應幫高于菲承擔刑責並與李家欣和解,惟嗣後向本署坦認實情之事實。 5 臉書「BaoyuJian」帳號大頭貼及所發表之文章、相片(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004號第19頁至第22頁) 臉書「BaoyuJian」帳號係使用由被告所拍攝之李家欣僅穿著內衣褲非公開活動照片作為該帳號之大頭照,且「BaoyuJian」在李家欣之臉書貼文下,除張貼李家欣僅穿內衣褲之非公開活動照片,並發表「到底有多賤~?到處任人內射想要看更多的私訊還有性愛影片喔!先給你們看墮胎遺照!墮胎搶人老公還搶不成地獄18層都不夠妳下爛鮑魚垃圾女!」等內容外,尚張貼李家欣之超音波照片,且發表「我最喜歡墮胎哦」等文字之事實。 6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1月3日函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被告否認以臉書「BaoyuJian」帳號張貼本案照片及發表上開文字一事,經測試結果,並無不實反應之事實。
二、核被告吳宸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又被告於犯罪後,於有偵查權之人發覺前開犯行之犯罪人前,自行具狀自首上開犯行,並表示願意接受審判之意,符合自首之規定,請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方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