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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3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36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柏翔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92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A05共同犯無故散布以強暴之方法以電磁紀錄攝錄之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5於本院之供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同法第319條之3第3項之無故散布以強暴之方法以電磁紀錄攝錄之他人性影像罪。被告與共犯陳建廷、「王謙詳」等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本案被告於112年5月26日、28日,先後2次在同一處所,張貼A1性影像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同一法益,且係出於同一犯意,是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無故散布以強暴之方法以電磁紀錄攝錄之他人性影像罪。

㈡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債務糾紛,竟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並損及告訴人隱私權,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情節及犯罪所生損害程度、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共犯陳建廷用以攝錄本案性影像照片之行動電話,業經他案諭知沒收,且其內並未留存相關性影像乙節,復經共犯陳建廷陳明在卷(見卷附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書),是卷內並無證據證明本案之性影像仍存在,是毋庸再依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A2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廖姵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有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3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一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920號被 告 A05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5、陳建廷(業以112年度偵字第52217號案件提起公訴)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王謙詳,共同基於恐嚇及散布以強暴攝錄之性影像之犯意聯絡,先由陳建廷、王謙祥於民國112年5月26日23時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張貼含有「欠債還錢」字樣及強拍A1之性影像照片之紙張,另由A05與王謙祥,於同年月28日1時許,再次前往上址張貼上開紙張,使A1心生畏懼,並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A05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

二、案經A1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及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5於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另案被告陳建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A1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各1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A05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第319條之3第3項散布以強暴攝錄之性影像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粘 鑫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