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金訴字第 178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78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坤成

俞建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坤成、俞建豪及同案共犯張朕傑(另由本院審結)與賴宗炫(所涉詐欺等罪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另行發布通緝)、少年陳○翔(未滿18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罪嫌另由警方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前之某日至同年7月29日之期間,陸續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某甲)所屬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由某甲或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指揮被告劉坤成、俞建豪及張朕傑從事詐欺集團取款車手任務並支付報酬。詎被告劉坤成、俞建豪及張朕傑、某甲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基於三人以上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參與犯罪組織、行使偽造私文書與特種文書、洗錢之犯意,先由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23日起,利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向告訴人丙○○佯稱可下載鑫尚揚APP、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金股臨門」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地,交付附表所示金錢與持附表所示偽造收據、工作證向其行使,以表示附表所示公司、人員收取其交付款項等不實事項之被告劉坤成、俞建豪及張朕傑,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而被告劉坤成、俞建豪及張朕傑收取附表所示詐得款項後,再轉交與某甲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以上被告劉坤成所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行以113年度偵字第33874號提起公訴、張朕傑所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04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92號提起公訴,均非本件起訴範圍)因認被告劉坤成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共同透過網路媒體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洗錢罪;被告俞建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與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共同透過網路媒體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洗錢罪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劉坤成住所設於雲林縣○○鎮○○路00號、被告俞建豪住所設於宜蘭縣○○鎮○○路000號7樓之4,有被告2人之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在卷可參,再查,被告劉坤成已於本案繫屬本院前之114年5月9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被告俞建豪於114年5月13日入法務部○○○○○○○○○○○執行,於本案起訴時均不在本院轄區內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足憑,是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2人之住居所地及所在地,均非屬本院轄區。被告2人均陳稱係受不詳上游指示前往向告訴人取款,不認識其他車手等語,卷內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認定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張朕傑間具有犯意聯絡情形。又本案被告2人前往與告訴人面交地點,均在臺北市○○區○○○路○段0號11樓之1,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使用LINE聯絡時亦在上開地址聯絡,業經告訴人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明確,是被告2人涉犯前揭罪嫌之犯罪行為地、結果地均非屬本院轄區。綜上,檢察官起訴時,本案被告2人之犯罪地、住、居所地及所在地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院對本案自無管轄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面交款項時間 面交金額 (新臺幣) 面交地點 面交車手 偽造、行使之工作證 1 丙○○ 113年6月27日13時21分許 50萬元 臺北市○○區○○○路○段0號11樓之1 劉坤成 鑫尚揚投資有限公司外務營業員/謝閎宇 ①113年7月3日14時59分許 ②113年7月10日10時35分許 ①100萬元 ②150萬元 俞建豪 鑫尚揚投資有限公司外務營業員/陳聖諺 113年7月29日11時14分許 71萬元 張朕傑 富國投資有限公司外務專員/張文龍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