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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金訴字第 47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70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韋勛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6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76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769號(承審股別:庚股),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上開案件與本案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具狀聲請本案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理,有被告提出之民國115年1月15日刑事聲請併案審理狀在卷可參,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5年3月02日函文表示同意將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理,有該院函文在卷可稽。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769號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美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