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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附民字第 19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16號原 告 洪英竣被 告 劉喬安(即杜芷婕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17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因被告杜芷婕死亡,其訴訟業經本院裁定由其繼承人劉喬安承受,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杜芷婕被訴犯詐欺等案件,雖因被告死亡,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然原告於書狀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瀚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