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16號原 告 洪英竣被 告 劉喬安(即被繼承人杜芷婕之繼承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7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劉喬安為被告杜芷婕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杜芷婕(已歿)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洪英竣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杜芷婕於114年7月16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而劉喬安為被告杜芷婕之同母異父兄弟姐妹,其前順位及其餘同順位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劉喬安於114年8月15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通知後,未拋棄繼承,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5年2月7日函文等件在卷可稽,茲因劉喬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劉喬安為被告杜芷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