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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附民字第 39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916號原 告 鍾學宜被 告 陳暐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8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惟該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附字第2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被告陳暐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4268、41683、4208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原告對被告陳暐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上開刑事案件起訴書就原告所受損害部分,並未起訴被告陳暐哲為共同詐欺原告之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刑事案件審理結果亦未認定被告陳暐哲有參與該部分犯行而屬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對被告陳暐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本訴既經駁回,則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爰併予駁回。

五、至原告對本案刑事案件同案被告張宗皓、楊恕皓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其中被告張宗皓部分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被告楊恕皓部分則因尚未到案,嗣到案後由本院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