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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提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提字第9號聲 請 人 徐敏健訴訟代理人 張晴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所載「徐敏達」,應更正為「徐敏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所載聲請人姓名「徐敏達」,經核對其身分基本資料,應為「徐敏健」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育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提審
裁判日期: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