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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緝字第 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緝字第2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宥廷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5

755、5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5755、5756號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郭宥廷因涉有起訴書所指之詐欺取財、業務侵占等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114年5月12日死亡,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30日新北檢貞良111偵緝5755字第1129150437號函及本院收狀戳日期、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審易字卷第5頁、易緝字卷第13頁),揆諸上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君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裁判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