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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4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42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素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3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葉素珍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葉素珍為勝佳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下稱勝佳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為公司登載正確員工薪資資料及公司財務資料。葉素珍欲同時進行多筆不動產投資買賣以獲取差額利潤,然因其資金不足且信用不佳,遂起意尋求人頭為借名登記、申請貸款,且為能提高銀行核貸成數以減輕其財務負擔,擬為其覓得之人頭申辦信用卡,並藉由刷卡繳付卡費以培養信用之途徑實現其計畫,其除於105年至107年間,陸續覓得李依旻、蔡清竹、賴政隆、高延捷、張晋銓、何峰銀、陳銘順等人頭外(此部分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534號判處罪刑確定),再於108年2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覓得無資力而資金短缺之黃啟穎,誘之以利,而為下列階段行為:

一、由黃啟穎將其身分證明文件及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資料交付葉素珍後,葉素珍明知黃啟穎未任職於勝佳公司,竟製作如附表一「107年度所得」及「申報不實所得公司」欄所示金額、年度之不實薪資所得,並持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辦理黃啟穎如附表一「勞保投保期間」欄所示之勞工保險投保,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黃啟穎之薪資所得,致勞保局、稅捐稽徵機關承辦公務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受理黃啟穎之勞工保險並登載於冊,及將黃啟穎之所得資料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稅捐稽徵管理簿冊,而足生損害於勞保局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勞保資料、納稅義務人所得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葉素珍並以上開行為營造黃啟穎具有正當工作及收入之假象。

二、葉素珍為進一步培養黃啟穎之信用,遂於如附表二「發卡銀行」欄所示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上不實填載如附表二「辦卡填報之虛偽任職公司及職稱」欄所示資料,由黃啟穎於申請書上親簽後,將各該申請書交付晁德發(葉素珍所聘雇之員工),由晁德發持葉素珍所提供之如附表二「辦卡檢附薪資資料」欄所示不實之薪資資料前往各該銀行申請信用卡,致該等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使葉素珍取得以黃啟穎名義刷卡消費進而擴張信用之資格而得利既遂;葉素珍並於獲得如附表二所示各該銀行核發信用卡後,自行或指示晁德發、松來春、鮑東陽、蔡建明等人刷卡消費,並指示晁德發、松來春等人按期繳納卡費,藉此培養黃啟穎之信用,而著手於日後以此等實無資力之人向銀行詐取貸款之行為。嗣因葉素珍於109年3月後財務日漸窘困,未能持續按時繳納卡費,尚未申貸而詐欺取財未遂。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葉素珍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自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如事實欄二及附表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

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即可,而不另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而在葉素珍整體之犯罪計畫下,其於事實欄二即附表二所示之製作不實薪資資料、投保不實勞保、申辦信用卡等行為,最終目的係向銀行申貸,故在關於本案行為數之認定,應以從其整體犯罪計畫以觀,並按其所欲培養信用之人頭數,作為其行為數之認定標準;而在整體之詐欺取財行為下,葉素珍為達成上開貸款之目的,為該名人頭所為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為,或以該名人頭所為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詐欺得利行為,均堪認與上開整體犯罪計畫下之詐欺取財行為有局部重合,故應以一行為視之,均成立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處斷,始較為妥適。是被告係以一行為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詐欺得利罪、詐欺取財未遂罪,經比較刑度與罪質後,從一重以詐欺得利罪處斷(被告所犯詐欺得利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非屬同一行為之既、未遂階段關係,故非屬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下同)。起訴意旨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㈢起訴意旨雖未論被告在整體犯罪計畫下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及詐欺取財未遂罪名,然因上開罪名與本院所認定被告之犯罪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亦經本院告知罪名(本院卷第155頁),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刑之減輕事由之說明:

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所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惟此部分罪刑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首揭說明,就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應於量刑時始一併審酌該部分減刑事由。

㈤爰審酌被告因己身信用不佳,卻為向銀行獲得更高之貸款成數,以利其投資不動產,乃借用告訴人黃啟穎為人頭,製造虛假之薪資資料,投保不實之勞保,並以不實之資力資料申辦信用卡,並藉由刷卡消費以培養人頭信用,不僅損害於勞保局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勞保資料、納稅義務人所得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亦無視於他人財產權益之保護,所為應予非難;再審酌被告雖依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以主文所示罪名處斷,然如前所述,其餘成立之罪名亦應於量刑時同納考量,並衡量葉素珍為培養一人頭信用,製造不實薪資資料、投保不實勞保、以不實資料申辦信用卡之張數共4張,所涉銀行不少之犯罪情節;暨被告之素行、於本院審理時終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㈠葉素珍本案向勞保機關、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所用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均已交付他人收受,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㈡起訴意旨雖認如附表二「尚未清償之刷卡消費金額」欄所示

金額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係以告訴人名義申辦信用卡取得刷卡之資格,固為其所獲得之利益,但此利益無從量化,且於不使用該張卡片或信用卡過期後,其利益即歸於消逝,被告即無保有犯罪所得,是無庸諭知沒收。至其後續刷卡消費,因被告係為培養人頭信用,亦有繳納信用卡費,自難認此部分所為具詐欺取財之犯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是此等金額不成立詐欺取財罪,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從而,上開如附表二「尚未清償之刷卡消費金額」欄所示金額非其犯罪所得,不予沒收,然不影響該等銀行循民事程序請求償還之途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湘媄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昱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所得人 107年度所得(新臺幣) 申報不實所得公司 勞保投保公司 勞保投保期間 證據出處 黃啓穎 75萬3,286元 勝佳公司 勝佳公司 108年4月22日至同年5月22日 ⒈證人黃啓穎、松來春、晁德發、羅統華、謝世宏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偵一卷第3頁正反面、第16頁正反面、第22至23頁、第91至93頁、第94至98頁、第223頁正反面;偵三卷第28頁正反面、第110頁正反面、第111至112頁、第113頁正反面、第115頁正反面;偵四卷第75至76頁)。 ⒉黃啓穎任職勝佳公司之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勞保投保紀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8月17日保費資字第11160195700號函及檢送勝佳公司108年4月至5月間被保險人名冊、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見偵三卷第20頁、第83頁至84頁反面;偵四卷第93至95頁)。 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0年4月22日北區國稅三重綜資字第1100417229號函暨函附之黃啓穎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10年5月21日北區國稅板橋綜字第1100119975號函暨函附之黃啓穎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見偵一卷第184至185頁、第207至210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77頁至第83頁反面、第85頁至第88頁反面)。 ⒌勝佳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登記表影像檔資料查詢清單、稅務電子閘門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稅籍調件明細表(偵一卷第100至101頁、第201至204頁)。附表二:

編號 申辦日期 申辦信用卡銀行 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之不實資訊 申辦信用卡檢附之不實資料 核發之信用卡卡別、卡號、張數 刷卡消費期間 尚未清償之刷卡消費金額(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108年8月13日 凱基商業銀行 任職於勝佳公司,擔任主任、年收入82萬元、到職日期107年1月 10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黃啓穎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 現金回饋悠遊鈦金卡: ⑴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於108年10月29日因卡片遺失而掛失停用)。 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於109年2月11日因卡片遺失而掛失停用)。 ⑶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於109年6月10日因卡片遺失而掛失停用)。 ⑷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強制停用)。 108年8月28日至109年5月19日 5萬9,447元(含本金5萬907元、利息6,540元、法務相關費用2,000元) ⒈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8日凱銀個信字第11000014662號、111年8月23日凱銀個信字第11100039783號函文及檢送之帳務交易明細查詢、黃啓穎信用卡申請書暨所附10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黃啓穎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信用卡繳款紀錄、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30日凱銀個授字第1140901845號函文及檢送信用卡帳單查詢暨掛失紀錄(見偵一卷第136至144頁、偵三卷第31至39頁、本院卷第105至115頁)。 ⒉黃啓穎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165至176頁)。 2 108年8月19日 聯邦銀行 任職於勝佳公司,擔任採購主任、年收入82萬元、年資1年8年 10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聯邦賴點御璽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未有掛失紀錄) 108年9月3日至108年11月21日 3萬8,316元(含本金2萬1,330元、催前利息1,332元、計收利息1萬3,654、法務費2,000元) ⒈聯邦商業銀行110年4月26日聯銀信卡字第1100007519號、111年8月24日聯銀信卡字第1110019622號、聯邦商業銀行114年9月15日聯銀信卡字第1140036352號函文及檢送之黃啓穎信用卡申請書暨所附10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用卡消費繳款明細、全行代理收款申請書(見偵一卷第146至149頁、偵三卷第53至59頁、本院卷第37至51頁)。 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第53至57頁)。 3 108年10月16日 國泰世華銀行 任職於勝佳公司,擔任主任、年收入75萬元、年資1年9月 10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黃啓穎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 白金悠遊聯名卡: ⑴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於109年2月11日掛失停用)。 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於109年9月25日因遲繳停用)。 108年10月25日至109年2月27日 18萬5,693元(含本金9萬9,792元、未繳利息/違約金6,178元、程序費用1,352、利息78,371元) 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10年4月19日國世卡部字第1100000366號、111年8月17日國世卡部字第1110000944號、114年9月15日國世卡部字第1140001653號函及檢送之黃啓穎信用卡申請書暨所附10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黃啓穎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信用卡帳單、黃啓穎信用卡申辦卡別、流程、交易明細表、繳款明細表、欠款明細表、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8801號債權憑證(見偵一卷第151頁至第162頁反面、偵三卷第40至52頁、本院卷25至33頁)。 ⒉黃啓穎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165至176頁)。 4 108年12月3日 星展銀行 任職於勝佳公司,擔任採購主任、年收入82萬元、年資1年10年 10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黃啓穎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 星展飛行世界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未有掛失紀錄,於109年7月17日因欠款業遭強制停卡) 109年2月11日至109年5月10日 42萬5,674元(含本金24萬1,498元、利息17萬9,391元、訴訟費2,760、執行費2,025元) 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10年5月11日(110)星展消金帳服字第00020號、114年10月2日(114)星展消帳發(明)字第10443號函及函附之黃啓穎信用卡申請書暨所附10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黃啓穎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消費明細、信用卡繳款明細暨星展銀行存入憑條(見偵一卷第111至133頁、本院卷第123至131頁)。 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33頁)。◎卷宗代稱對照表案號 代稱 109年度他字第4400號卷 偵一卷 109年度他字第6672號卷 偵二卷 110年度偵字第47316號卷 偵三卷 113年度他字第698號卷 偵四卷 113年度偵字第63148號卷 偵五卷 114年度審易字第712號卷 審易卷 114年度易字第1421號卷 本院卷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