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4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芷菱(原名魏詩珊)
住○○市○○區○○路0號(新北○○○○○○○○)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829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5年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