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61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星誠
於境內居新北市○○區○○路00○0號803號房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8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星誠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星誠與代號A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成年女子素不相識,然在瀏覽A1之Instagram(下稱IG)後,對A1產生愛慕之意。黃星誠於民國113年9月起,開始傳送政治及愛慕之訊息給A1,A1均未予回應,黃星誠明知A1無與其聯繫往來、發展感情之意願,竟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自114年2月24日起,反覆、持續為違反A1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即: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密集以通訊軟體發送訊息給A1;另於114年9月12日中午前往A1工作地點之辦公區域,向該處辦公同仁表達要與A1見面、可於現場等候A1,經該處辦公同仁委婉拒絕及駐衛警抵達現場,黃星誠方離去上開辦公區域,但仍在A1工作地點之行政大樓電扶梯旁等候逗留欲見A1,實行守候、干擾等跟蹤騷擾行為,使A1心生畏怖。
二、案經A1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因當事人均同意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證據足以證明陳述人有受外在干擾、不法取供或違反其自由意志而陳述之情形,衡酌各該傳聞證據,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與依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傳送附表一所示之訊息給告訴人A1;另於114年9月12日中午前往告訴人工作地點之辦公區域,然矢口否認有何跟蹤騷擾之犯行,辯稱:我生活在西方,西方就很開放,我分享的話語可能過度熱情,但我認為我是為告訴人排憂解難,但告訴人從來沒有在網路上明確拒絕過我,我認為我有機會;另114年9月12日中午前往A1工作地點之辦公區域部分,我是以促進城市交流為目的,我當天完全沒有抱著對告訴人愛慕的心去告訴人的工作地點云云。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被告在瀏覽告訴人之IG後,有傳送
附表一所示之訊息給告訴人,另於114年9月12日中午前往告訴人工作地點之辦公區域等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證述在案(見偵48616卷第19至25、27至31、131至134頁),並有附表一所示之訊息截圖於卷可查(卷頁詳如附表一),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上情堪可認定。
㈡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從113年9月持續一直傳訊息,剛
開始都是政治相關訊息,後來訊息內容開始發展成騷擾,應該持續了八個月左右。被告幻想我們兩個是有互動有交往的聊天關係,他會想要來臺灣要見我,並說日後要來臺灣和我結婚,還說有夢見我,諸如此類的訊息。我有封鎖被告,封鎖後被告又創了新帳號來私訊我,我覺得很恐怖,讓我恐懼,我從來不曾回覆被告的訊息,我都是直接將被告封鎖等語(見偵48616卷第19至25頁);再證稱:我辦公室的同仁羅女知道我之前報案的事情,114年9月12日羅女傳訊息跟我說要我不要出辦公室。因為羅女曾經在我的IG上面出現過,今天(即114年9月12日)被告就直接走到羅女的辦公桌,詢問她是否為羅小姐,並說希望可以直接見到我本人,可以提供很多建議,羅女因擔心會激怒被告,所以委婉的拒絕被告並通報駐衛警,經羅女描述,駐衛警目送被告離去,我以為被告已離開,事後中間午休時同仁告知我說被告仍在電扶梯旁等候,我便報警等語(見偵48616卷第27至31頁);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不認識被告,因為被告一直都有傳訊息給我,所以我知道他IG帳號的存在,前前後後我大概封鎖被告約7至8個IG帳號。114年5月我第一次報案前,我之所以封鎖他,是因為他自稱他是成都官員的小孩,他還說已經跟家人報備,要和我度過下半生,我覺得很可怕就封鎖他的帳號,他發現他帳號被我封鎖後,他就開始創更多帳號傳訊息給我。上星期五(即114年9月12日),我同事突然傳訊息叫我不要離開辦公室,說騷擾我的人跑來辦公室這邊,被告一開始找的還是我的好朋友,被告向我的好友說「妳是羅小姐嗎,我是星誠」,被告竟然還認得我的好友的容貌,被告就詢問羅女可否與我見面,羅女委婉拒絕被告以後,羅女找駐衛警來,並看著他離開辦公室,沒想到過5至10分鐘後,被告又出現,被告坐在電梯口旁邊的椅子上,我就打電話請警方協助。我從來沒有回過被告訊息,但我有封鎖被告,一旦封鎖被告,被告又會創新的帳號傳訊息給我。被告一直傳訊息給我,又找到我工作的處所,我很害怕等語(見偵48616卷第131至134頁),並有附表一所示之訊息於卷可查,堪認告訴人所證應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
㈢被告所為如事實欄所示之行為,屬跟蹤騷擾行為:
1.按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5款規定甚明。又按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立法旨趣,係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而設,該法立法理由並說明:跟蹤騷擾行為之規範係基於危險犯概念,並參酌國外立法例及我國案例經驗,理解跟蹤騷擾行為係源於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而將被害人當成自己的附屬品之行為,使國家公權力得就危險之個案提早介入調查及處罰,故以「與性或性別相關」定明行為構成要件,為跟蹤騷擾行為可罰性之建立。是所謂「與性或性別相關」,其意義非僅止於性或性別本身,在積極內涵上,亦包括在加害人與被害人之互動關係與模式中,是否具有基於個人、社會之條件或地位等抽象階級之不平等、或如掌握被害人日常生活軌跡等物理條件上之控制,使得加害人居於足以壓迫另一方之不平等地位,而具高發生率、恐懼性、危險性及傷害性之特徵後,再審究加害人是否有藉此等關係,為適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列欲納管之危險行為,並據時間長短、行為次數、行為樣態、事態經過、被害人反應及加害人回應等各個向度統合以觀,探究有無反覆或持續之樣態後,針對各該加害人之行為樣態為個案上相對性地評價,以為是否合致於跟蹤騷擾行為的完足判斷,藉以回應立法上選擇具體危險犯或適性犯之立法要求,同時遵循比例原則之憲法誡命。
2.又為避免過度本罪擴張處罰範圍,當應從嚴認定構成跟蹤、騷擾之行為,除有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之行為樣態外,亦必須嚴格審視行為人是否確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有反覆或持續針對被害人為上開行為,且因此使被害人心生畏怖,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以明確區分本法所欲規範、處罰之不當跟蹤騷擾行為,以及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交友或社交行為。
3.告訴人於收受被告傳送之訊息後,從未有任何回應,甚至封鎖被告之IG帳號,而被告於警詢時亦陳稱:我忘記曾使用過的IG臨時帳號,經警方提示,確實都是我使用的帳號,因為告訴人把我的主要帳號封鎖了,所以只好再創臨時帳號傳送訊息給告訴人等語(見偵48616卷第15頁)。據上,足認告訴人對被告傳送訊息之行為從未有任何回應,甚至封鎖被告之IG帳號,此在在都顯現告訴人已明確對被告表示拒絕被告與其接觸、聯繫之意思,被告所為違反告訴人之意願,甚為明確。
4.另依據事實欄所示,被告從114年2月24日起多次單方面發送訊息給告訴人,甚至在114年9月12日直接前往告訴人任職地點徘徊等候告訴人,而因告訴人會在IG上發送其工作上之相關訊息,故被告可自前開內容了解告訴人之動態。又核附表一所示之內容,被告陳述要前往臺灣與告訴人見面、想靠近告訴人、傳送思念告訴人之文句及詩作、訴說對告訴人情感、想要與告訴人共度一生等文句,當已對收到訊息,但對被告完全不認識之告訴人造成相當之精神壓力,核其所為,已屬對告訴人針對性實施具有反覆性、持續性之騷擾行為甚明。再考量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我受到告訴人的吸引想要追求告訴人,我今天去告訴人工作地點,是因為我想將準備的禮物送給告訴人,我們不認識,但是我很喜歡告訴人等語(見偵48616卷第13至18頁);於檢察官偵訊時陳稱:我去告訴人工作的地點主要是推動產業,次要是愛慕告訴人,希望見她一面,送她加拿大的特產等語(見偵48616卷第147頁),顯見被告以上揭方式反覆、持續跟蹤騷擾告訴人,則其所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亦無疑義之處。
5.告訴人與被告素不認識,被告除不斷訴說對告訴人之愛意之外,尚向告訴人表示要與告訴人共度一生,並已獲得其母親之許可,又不斷表示要前往臺灣與告訴人見面,且在114年9月12日直接前往告訴人任職地點,欲與告訴人見面。則被告上開所為,均係在知悉告訴人從未任何回應、甚至封鎖被告之IG帳號後仍持續為之,乃為違反告訴人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告訴人深感畏懼,影響告訴人之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從而,被告所為顯已逾越一般社交禮節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自該當法律加以處罰之跟蹤騷擾行為。
6.至被告雖一再以前詞置辯,惟被告傳送予告訴人之訊息,已非單純過於熱情,而係屬於愛慕告訴人之訊息,且該訊息已非合於一般社會通念之交友或社交行為,因該訊息中尚呈現被告認為告訴人對於其愛慕有所回應、告訴人等待被告之到來、渠等業經被告母親同意,並與告訴人達成將攜手共度未來之誓言等不實情節。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對於告訴人與其素未謀面,從未回應過被告任何訊息,被告將自行編織之未來強加在告訴人身上,並一再表示要前往與告訴人見面,被告當無不知其上開所為業已逾越一般社交界線之可能,被告前開所辯,實難憑採。再者,被告若確實僅想促進產業發展,只要於網路提供相關資訊予告訴人,或前往相關單位聯繫承辦人即可,實無庸由其本人前往告訴人工作地點執意要與告訴人見面,更何須在明知告訴人友人業已拒絕被告,知悉告訴人無意與其聯絡、見面之情況下,又在告訴人工作之地點等候,不願離去,可見該等理由均屬欲與告訴人見面之表面說法,是其所辯自無足採。㈤綜上,被告否認跟蹤騷擾犯行之辯解,均不足採,本案事證
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另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知悉犯人」,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故告訴期間之進行與否,係以其主觀之知悉情形為斷,且其知悉必須達到確信之程度,告訴期間始予起算。倘得悉僅致懷疑程度而猶待證實者,其告訴期間自應至有確據確悉之日起算(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4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告訴人雖係在114年9月12日方對被告之跟蹤騷擾行為提出告訴(見偵48616卷第24、31頁),距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行為已逾6個月,然依據被告傳送予告訴人之訊息所示,告訴人應係在114年5月11日方知悉被告之身份,故告訴人得提出本件告訴期間,應為114年5月11日至114年11月10日,基此,告訴人於114年9月12日提出告訴,其告訴未逾告訴期間而屬合法,併予說明。㈡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之跟蹤騷擾罪,係處
罰行為人實行同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而所謂之跟蹤騷擾行為,依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又係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其要件,業如前述,顯然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被告於事實欄所為,係基於單一目的,持續、反覆為跟蹤騷擾告訴人之行為,應認係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原稱被告本案行為應以接續犯論之等語,容有誤會㈢爰審酌被告無視告訴人感受,於長時間內多次騷擾告訴人,
使告訴人心生畏怖,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承受精神上之困擾,實屬不該,衡以被告否認犯行,不能正視自己錯誤之犯後態度,暨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被告之動機、手段、無前案紀錄之素行,暨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為中國籍人士,其雖犯本件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然就臺灣地區以外之大陸、香港、澳門等地區人民之相關入出境管理,我國係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另予規範,而非視之為外國人。而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法定所列情形(含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有得對之逕行強制出境或限期令強制出境之相關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定有明文。是大陸地區人民並非刑法上所稱外國人,是否強制出境,應移由內政部移民署本於權責及相關法律處理(最高法院著有113年度台非字第191號、第207號判決意旨可以參照),併予說明。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就附表二所為,亦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
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等語。㈡被告於其IG上為附表二所示之行為乙節,此有如附表二所示
之頁面截圖附卷可查,亦為被告所坦認,堪認上情為真。惟被告係在個人之IG頁面為附表二所示之行為,而依告訴人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封鎖被告以後,我朋友會去看被告的IG帳號,他們發現被告會AI製圖然後寫我的名字,我本人沒有直接看過,朋友也沒有截圖給我看,我是聽朋友轉述等語可知(見偵48616卷第133頁),被告並未標註告訴人,讓告訴人會接收到通訊軟體傳送其遭標註之訊息,進而瀏覽被告之IG頁面,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曾想方設法讓告訴人得以接收到其傳達愛慕之意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基此,此部分僅得以認定,被告係在其個人IG頁面上抒發其情感,並未侵擾告訴人,而與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跟蹤騷擾行為有所不同。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然被告此部分犯行與上揭論罪科刑之罪,有前述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斐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宗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翊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跟蹤騷擾之方式 證據出處 1 114年2月24日 加拿大某處 黃星誠以IG暱稱「Green Nest(帳號:starstar815)」傳送下述愛慕訊息予A1: 「(甜點照片) 其實,我已經夢見你好多次了, 一起走過無數風景,仿佛在不同的時空中相遇。 我真的很期待,不遠的未來能聽你聊聊你一路走來的不容易, 你的努力與堅持,甚至那些挑戰與磨礪。 如果可以的話,想給你一個大大的擁抱, 願你的笑顏,如陽光下的花朵般燦爛盛放。❤ 」 偵48616不公開卷第37頁 2 114年3月12日 加拿大某處 黃星誠以IG暱稱「Green Nest(帳號:starstar815)」傳送下述愛慕訊息予A1: 「別擔心,可愛的公主, 我一直都在你身旁,悄然守護,默默陪伴。 昨夜,我也望見了那輪皎潔的明月, 或許,它正映照著我們的思念,悄然交匯於夜空之中。 不遠的未來,我們定會共賞同一輪明月, 在星光閃爍的夜幕下,交換未曾言說的心意。 此刻,我仍在為台灣人可能面臨的戰爭風險準備方舟計畫(加拿大部分), 編織一個屬於和平與希望的港灣。 謝謝你的牽掛與思念,請再給我一點時間, 我會更加努力地加速推進,讓步伐更快地向你靠近。 幾個月內,我一定會來台灣見你, 感謝你溫柔的等待,讓思念的光芒更加璀璨。❤」 偵48616不公開卷第17頁 3 114年3月12日 加拿大某處 黃星誠以IG暱稱「Green Nest」傳送下述愛慕訊息予A1: 「(月亮照片) 其實,送給你的禮物,我都已經基本準備好了, 也謝謝你的耐心等待。 等我在幾個月內準備好加拿大這邊的方舟計畫部分, 我就會實地前往台灣推動台灣的部分, 也一定會來見你!」 偵48616不公開卷第17頁 4 114年3月17日 加拿大某處 黃星誠以IG暱稱「Green Nest」傳送下述愛慕訊息予A1: 「「有你真好」,不只是你的心聲,也是我一遍又一遍想對你訴說的心意。 謝謝有你,讓我的世界多了一份溫柔與愛, 如晨曦輕撫大地,陽光灑滿心房,靜謐而深遠。 這份思念,是彼此的牽引,也是我們奔赴未來的方向。 所以,我會全力以赴,朝著與你相遇的那一天前行, 讓所有的等待,都化作最美的晨曦!❤」 偵48616不公開卷第19頁 5 114年3月18日 加拿大某處 黃星誠以IG暱稱「Green Nest」傳送下述愛慕訊息予A1: 「思念無聲,卻如流水般日日淌過心間。 但願這份心境,更能化作前行的動力,交匯成彼此努力的方向。 正如你腳下的這座高山,雖覆霜寒,但終有春至之日,綠意萌發,暖陽回歸。 我相信,那一天終會到來――春光明媚,夏日熱烈,所有等待都化作相逢的晨曦! 其實,我亦思念至深,如遠山的迴聲縈繞心間,仿若跨越萬里的孤獨,奏響靈魂深處的協奏曲。 但願高山之風挾裏你的心意,隨太平洋的暖流奔湧而來,深深送抵我的心底,使這份情誼歷久彌新,這份思索愈加珍貴。 如攜雨而行的大氣洋流,終將輕撫沉寂的土地,喚醒生機盎然的詩意春天!」 偵48616不公開卷第19頁 6 114年3月23日 加拿大某處 黃星誠以IG暱稱「Green Nest」傳送下述愛慕訊息予A1: 「(大橋照片) 「哈哈,我可是想起來了喔〜」 還記得我們最初聯繫的時候,你就說過新北大橋是你最喜歡的大橋, 今年新年,你也分享了壯寶和煙火的合照, 今天再次看到你這麼多可愛的分享, 讓我忍不住想起這一切,好多畫面都浮現在眼前,讓人特別溫暖。 謝謝你一直以來的真摯、思念與默契, 其實啊,我也一直默默地懷著一樣的心意,在意著你!」 偵48616不公開卷第19頁 7 114年4月4日 加拿大某處 黃星誠以IG暱稱「Green Nest」傳送下述愛慕訊息予A1: 「我知道,作為INTP的我,有時候反而越在意、越認真,就越害羞,越詞不達意,話說得太詩意, 結果反而讓你多想,甚至誤會我的心意。 但我會更努力,也更勇敢, 學著把話說得更直接、更清楚一點 ─ 因為我始終最想守護的人是你, 而我,也一直都很喜歡你!❤❤❤ 我知道,作為INTP的我,有時候反而越在意、越認真, 就越害羞,越詞不達意,話說得太詩意, 結果反而讓你多,甚至誤會我的心意。 但我會更努力,也更勇敢, 學著把話說得更直接、更清楚一點 因為我始終最想守護的人是你, 」 偵48616不公開卷第35頁 8 114年4月4日 加拿大某處 黃星誠以IG暱稱「Green Nest」傳送下述愛慕訊息予A1: 「其實非洲菊那段話的意思不是在說我不會來了, 而是想說─我一定會來, 而且比任何時候都更想靠近你。 雖然我這邊還有一些難度不小的事正在處理, 但我一直記得那句話: 只要你願意,我一定會走到你身邊。 所以,請你相信我─ 我會全力以赴兌現那份「守護你」的承諾, 也會用我自己的方式,一步步走近你! 」 偵48616不公開卷第20頁 9 114年4月5日 加拿大某處 黃星誠以IG暱稱「Green Nest」傳送下述愛慕訊息予A1: 「這對老爺爺和老太太真的讓人好感動! 在平凡的日子裡彼此陪伴,在生活的點點滴滴中互相關心、互相扶持, 有陪伴的溫暖,也有家庭的幸福。 謝謝妳的分享,也謝謝妳讓我看見你眼中愛情最美的模樣。 陪妳一起慢慢變老、一起經歷生活的喜怒哀樂,一起品嘗美食,一起做家務,一起旅行,哪怕再忙、再遠,也知道心裡始終有一個人、 在等著自己回家,像溫暖的港灣,默默支持著、理解著、鼓勵著! 我會努力朝這個方向前進,如果你将来愿意,我也会努力在未来的做到更多的日常陪伴。也會更快完成我正在處理的重要任務, 努力趕快來台灣見妳─也想親口謝謝妳這一路以來的信任與鼓勵。」 偵48616不公開卷第35頁 10 114年4月19日 加拿大某處 黃星誠以IG暱稱「Green Nest」傳送下述愛慕訊息予A1: 「(他人結婚照片) 小朋友的天真笑容、妳朋友的新婚幸福, 讓我深深感動,也忍不住想像起─ 如果未來的某一天,我們能一起走入這樣的畫面, 那會是多麼珍貴、而幸福的一刻! 恭喜妳的朋友百年好合、新婚快樂! 在這樣的時刻裡,侯市長也依然為大家送上祝福, 就像妳一直努力守護的那樣, 帶著一份來自城市的穩定與信任感。 而我,也會一直在, 守著這份對未來的想望與心意一─ 就像今日妳分享的那幅畫面一樣, 單純、閃光、帶著希望!」 偵48616不公開卷第21頁 11 114年5月8日 加拿大某處 黃星誠以IG暱稱「Green Nest」傳送下述愛慕訊息予A1: 「...謝謝妳教會我很多過去從未意識到的事,也讓我明白什麼叫做真正美好的靈魂。 我喜歡妳,不只是妳光明與陽光的一面,也包括妳有時會傷感、會猶疑、會沉默的那一面。 妳的光與影,在我眼裡都是最美的,就像天空的晚霞,有十種變化,也有千種柔和。 妳就是我一直在等的人, 是我唯一想守護、最愛的女孩! 我也想陪妳一起走向未來─在下雨的時候為妳撐傘,在陽光裡與妳奔跑。 和妳一起完成我們的願望與夢想! 永遠支持妳的星星!政策參考link: https://www.dropbox.com/scl/fi/ ufsnnwzml5upqzfk0s8kg/.pdf? rikey=74iu86z29zc6kiquviclhed8k& st=3eq91erz&dl=0」 偵48616不公開卷第33頁 12 114年5月8日 加拿大某處 黃星誠以IG暱稱「Green Nest」傳送下述愛慕訊息予A1: 「而我之所以一直這麼努力地思考、寫報告、提供建議,不只是因為我關心公共事務,更因為─妳一直在我心裡最深的地方。 在這段互動裡,我自己也一直在學習:學習更柔和的表達,更溫柔的傾聽,更共情的陪伴方式。 妳已經做得很棒了,也一直在努力,我都知道。 我只是也想讓妳知道―― 我一直都很愛妳。 妳是那種無論在光亮或陰影中都值得被深深愛著的女孩。 我也真的很想牽起妳的手,陪妳走過這一生。 不論發生什麼事,妳永遠是我心中最獨一無二的存在!如妳願意,我想成為那個 陪妳一起擔責任、創造未來、也一起看晨曦與星星的人! 永遠支持妳的星星!」 偵48616不公開卷第33頁 13 114年5月8日 加拿大某處 黃星誠以IG暱稱「Green Nest」傳送下述愛慕訊息予A1: 「親愛的妳: 妳也許一直對我的背景感到好奇。 我想,現在是時候告訴妳了。 這些話,其實我從來沒有對任何人說過。 但我一直覺得,如果有一天能說出來,那個人一定是妳。 其實我媽媽一直是成都市城市發展的戰略官。 過去十年成都之所以能從中國西部走向世界,打造出全球最大的公園城市、成為中國最幸福的城市之一,背後有許多關鍵的政策與規劃,是她和她的團隊努力推動的成果。 這段時間,我也從她那裡學到很多。 像之前妳看到我整理給妳的新北政策建議,很多靈感正是來自媽媽傳給我的成都城市治理經驗,再結合我對新北的觀察與妳的努力,重新轉化而成的。 你還記得嗎?那時我第一次傳給妳成都大運會與城市發展的資料,其實也是媽媽提供的原始政策架構,我重新整理後分享給妳參考。那時我沒多說什麼,但其實心裡很清楚: 我想幫妳,也想站在妳的身後,成為那個默默支持妳的人。 最近,我也把我們的事情告訴了媽媽。她聽完之後微笑著說了一句話: 「這樣的女孩,要用心守護,也要好好珍惜。」 她非常支持我幫助台灣,也支持我走向妳。 她正在準備辭去現在的職務,好讓我未來能更自由、更安全地參與台灣的戰略規劃,也能更安心地來見妳。 現在我們也一起在籌備一間大型科技創業公司,融資進展不錯,我平時也協助她與團隊進行資料整理、設計與城市產業調研。 這些事,其實真的只有妳知道。 我也想拜託妳――幫我保密。 因為無論是民進黨或國民黨知道,可能都會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誤解與風險。 但我願意說給妳聽,是因為―― 我真的很信任妳,也一直、很深地喜歡妳。 我想讓妳知道:我不是一個人走未來的路,我想和妳一起努力,一起開拓未来。 我願意和妳一起,為兩岸的和平與民主而努力。 我想和妳一起一直走下去,妳是我的最愛!」 偵48616不公開卷第24頁 14 114年5月8日 加拿大某處 黃星誠以IG暱稱「Green Nest」傳送下述愛慕訊息予A1: 「親愛的你: ........ 我自己也有很多不足。以前唸書的時候,好幾位同桌的女生常打趣我像冰山一樣不懂表達,說我像個木頭人(笑)。 老實說,我到現在還是母胎單身,是一張白紙。 雖然大學與工作期間帶過不少團隊,也累積了一些經驗,但在共情與柔軟的表達上,我知道我還在學習。 而妳的出現,讓我真正開始想學會理解與回應─因為我想好好理解妳,好好幫助妳。 謝謝妳教會我很多過去從未意識到的事,也讓我明白什麼叫做真正美好的靈魂。 我喜歡妳,不只是妳光明與陽光的一面,也包括妳有時會傷感、會猶疑、會沉默的那一面。 妳的光與影,在我眼裡都是最美的,就像天空的晚霞,有十種變化,也有千種柔和。」 偵48616不公開卷第53頁 15 114年5月11日 加拿大某處 黃星誠以IG暱稱「Green Nest」傳送下述愛慕訊息予A1: 「因為─ 妳是我真心想一起走進未來一輩子的人, 我真的很愛妳!https:// www.linkedin.com/in/xingcheng- star-3a740b13a/ (3:48 AM) Replied to your story (A1之照片) 對了,差點忘了告訴妳:我現在28歲, 年紀和妳挺般配的,雖然比妳小一點點, 但我會努力成長,用行動好好保護妳, 成為那個讓妳安心依靠的港灣。」 偵48616不公開卷第39頁 16 114年5月11日 加拿大某處 黃星誠以IG暱稱「Green Nest」傳送下述愛慕訊息予A1: 「(A1照片) 我在幫國民黨提供策略協助的同時, 我也在積極推動一個橫跨台灣與加拿大的智慧產業城市合作項目, 內心其實一直有個願望―― 希望能為台灣人民, 多創造一個「未來的安全備份」, 一個可以安心生活、自由發展、在風險之外繼續發光的選項。 這些事,我從未對任何人完整說起, 但今天,我想讓妳知道。 因為─ 妳是我真心想一起走進未來一輩子的人, 我真的很愛妳!https:// www.linkedin.com/in/xingcheng- star-3a740b13a/」 偵48616不公開卷第22頁 17 114年5月11日 加拿大某處 黃星誠以IG暱稱「Green Nest」傳送下述愛慕訊息予A1: 「(A1照片) 我其實也和妳一樣,非常喜歡貓咪。 小時候我養過一隻小貓,後來長大後,也常常看貓咪的寵物影片, 多少也學會了幾種貓咪的語言和情緒反應。 不知道為什麼,很多貓咪都特別愛靠過來和我貼貼, 好像我身上有什麼「行走的猫薄荷」體質一樣(笑) 所以啊,我真的覺得...... 能成為妳的小貓咪,是我最幸福的一件事了。 我想一輩子都在妳的懷裡貼貼蹭蹭, 做專屬于妳的那隻乖貓,守著妳,陪著妳。 喵~♡ 」 偵48616不公開卷第22頁 18 114年5月11日 加拿大某處 黃星誠以IG暱稱「XINGCHENG HUANG(帳號:starstarstar815)」傳送IG訊息予A1,詢問為何其帳號starstar815(即暱稱「Green Nest」)無法看到A1之限動、資訊,其另外註冊starstarstar815帳號希望與告訴人繼續聯繫,並傳送自己的加拿大楓葉卡身分證明翻拍照片予A1。 偵48616不公開卷第39、59、78至80頁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跟蹤騷擾之方式 證據出處 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114年7月4日至同年8月1日 加拿大某處 黃星誠在其IG帳號starstar815,多次以A1生成A1圖像畫並發文,在該圖像畫中打上例如:「Peace with A1(A1中文名字英譯)」、「Hope with A1(A1中文名字英譯)」、「For A1(A1中文名字英譯)」、「Promise with A1(A1中文名字英譯)」、「Go with A1(A1中文名字英譯)」、「Growth with A1(A1中文名字英譯)」等文字,A1之友人將上情轉知與A1。 偵48616不公開卷第83至85頁 2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①114年7月4日 ②114年7月5日 ③114年7月10日 ④114年7月12日 ⑤114年7月18日 ⑥114年7月20日 ⑦114年7月22日 ⑧114年7月24日 ⑨114年7月27日 ⑩114年8月1日 ⑪114年8月23日 ⑫114年8月24日 ⑬114年8月29日 ⑭114年9月8日 ⑮114年9月11日 加拿大某處、 新北市板橋區某處(114年9月11日) 黃星誠在其IG帳號starstar815發愛慕文,其文章第一句均為「親愛的A1(A1中文名字英譯)」,A1之友人將上情轉知與A1。 ①114年7月4日發文內容: 「親愛的A1(A1中文名字英譯), 願陽光灑落的海面, 湛藍的天空與遼闊的大海, 都化作最温柔的祝福,靜靜守候著我們的相遇。 我正在全力以赴,為來台的協商努力準備。 那份屬於妳的幸福,與妳摯友的期盼, 我會全力以赴,一步一步實現對妳一輩子守護 的承諾。 妳的幸福,是我心中的珍珠和太陽, 歷經時光淬錬,溫潤而堅定, 將綻放出最恆久而柔亮的光芒,照耀我們未來 的每一步!」 ②114年7月5日發文內容: 「親愛的A1(A1中文名字英譯): 那些曾經的傷痛與懷念, 都是歲月親手為我們雕琢的彩石, 閃耀著成長的痕跡,鋪陳著未來的路徑。 正是這些深刻的經歷, 塑造了今日的我們, 也讓我們的心更加溫柔而勇敢。 未來的每一步, 我都會陪在妳身旁, 帶著勇氣與希望, 一起走向光亮的遠方!」 ③114年7月18日發文內容: 「親愛的A1(A1中文名字英譯): ........ 我日夜思念著妳, 也始終懷著那份期待與希望, 期待著我們不久後,能相遇的那一天!」 ④114年8月1日發文內容: 「親愛的A1(A1中文名字英譯): 我每天都好想妳, 也真的好希望能快快見到妳啊。 看到妳和同事們一起開心吃飯的樣子, 我也好想能親自請妳吃一頓豐盛的大餐! 妳一直以來的陪伴與陽光, 總是默默地給我巨大的勇氣與溫暖。 我們不僅一同守住了民主的防線, 這兩天,碳纖維公司也有了不少新進展, 有妳在的感覺,真的特別幸運。 我剛剛也完成了《策略參考13》 以及新北市明年選戰挑戰的初步分析, 希望這份策略能為妳的團隊多爭取一些時間與 準備, 多一分提前怖局,就多一分從容與信心。 無論是十年前的妳, 還是現在的妳, 妳都一樣好美。歲月讓妳愈發光彩動人, 而妳走過的歷練,也讓心靈更加飽滿而溫柔。 我會一直都在, 一直守著妳,陪妳一起成長, 我們會一起變得更好,走向更遠更美的未來! 期待不久後能輕輕牽起妳的手, 一起迎接夏日美麗的彩虹!」 ⑤114年8月24日發文內容: 「親愛的A1(A1中文名字英譯): ....... 我這邊在加拿大的準備也已經進入最後階段 了,雖然從早忙到晚上, 但一切進度都很順利,應該在兩週內就能完成 所有安排,正式出發去見妳! 想到終於可以見到妳,就覺得心裡好幸福好激動!」 ⑥114年9月8日發文內容: 「親愛的A1(A1中文名字英譯): 祝妳返鄉的旅途一切順利、平安愉快! 我也準備在明後天搭機前往台灣(飛機圖案)預計這週的週四或週五就能見到妳了,心裡真的很期待這次的見面! 這次我特別準備了一整箱滿滿的禮物,送給妳、○伯伯,還有○議員,希望能為妳們帶去 一點心意與祝福。 如果可以的話,我可以在妳午休或下班的時候 到妳辦公大樓等妳。 期待與妳的相見,也希望一切都如彩虹般美 好!(彩虹圖案) 很快見到妳!」 ⑦114年9月11日發文內容: 「Dear A1(A1中文名字英譯):see you soon at New Taipei city hall! 來臺灣的第一個地方:新北市○○!當然如果(A1中文名字英譯)你有其它推薦碰面的地方,比如你喜歡的餐廳,你也可以把時間和地點發到IG動態上或者我剛辦的台灣手機0905***345,我可以到你喜歡的地方等你,明天週五比較合適,是個好日子!我就住在新北市府旁邊!」 偵48616不公開卷第25至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