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61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莉璇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77號、第1872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鄭莉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鄭莉璇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同年11月20日間,擔任附表所示公司之會計,負責記帳、發薪、繳納房屋稅、水電費、雜費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23萬9,551元款項,以匯至其所申設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方式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吳勁禹、高偉豪、蔡尚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鄭莉璇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勁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函暨勁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章程、發起人名簿、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報繳證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年11月26日函暨勁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租賃所得扣繳稅款報繳證明、第一銀行臺幣付款交易證明單、二代健保(勁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新北市政府函暨鑫串飲食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章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報繳證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13年11月25日函暨各類所得扣繳税額報繳證明、第一銀行交易明細查詢、第一銀行臺幣付款交易證明單、二代健保(鑫串飲食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臺北市政府函暨勁銘食品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函、章程、申報資料查詢、全民健康保險繳納證明、第一銀行臺幣付款交易證明單、二代健保(勁銘食品有限公司部分)、臺北市政府函暨勁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股東名簿、全民健康保險繳納證明、第一銀行臺幣付款交易證明單、二代健保(勁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和解暨還款協議書、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侵占附表所示款項,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以上開方式業務侵占
他人財物之犯罪手段,其於本院審理時自稱目前從事行政會計工作,經濟狀況勉持,獨居等生活狀況,被告有其他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其品行不佳,其自稱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其所侵占之財物價值及犯罪所生損害,其坦承犯行,且與附表所示公司成立和解,並全數履行完畢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已和解履行完畢,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心慈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公司/店名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用途 1 勁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店名:串燒殿蘆洲店) ⑴113年7月12日 7時51分 ⑵113年8月5日 8時9分 ⑶113年9月5日 8時20分 ⑷113年9月19日 11時44分 ⑸113年10月4日 7時54分 ⑹113年11月5日 8時2分 ⑴3萬8,584元 ⑵9,476元 ⑶9,476元 ⑷340元 ⑸9,646元 ⑹9,646元 合計: 7萬7,168元 ⑴113年4月至7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⑵113年8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⑶113年9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⑷補113年8月至9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之差額 ⑸113年10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⑹113年11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2 鑫串飲食股份有限公司(店名:串燒殿板橋店) ⑴113年5月2日 9時13分 ⑵113年10月18日 7時53分 ⑶113年6月3日 15時21分 ⑷113年7月1日 9時6分 ⑸113年7月30日 13時44分 ⑹113年9月2日 8時47分 ⑺113年10月1日 7時53分 ⑻113年11月1日 8時57分 ⑴1萬1,712元 ⑵1萬1,712元 ⑶1萬1,712元 ⑷1萬1,712元 ⑸1萬1,712元 ⑹1萬1,712元 ⑺1萬1,712元 ⑻1萬1,712元 合計:9萬3,696元(起訴書誤載為9萬3,693元) ⑴113年4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⑵113年5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補繳) ⑶113年6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⑷113年7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⑸113年8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⑹113年9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⑺113年10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⑻113年11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3 勁銘食品有限公司(店名:串燒殿敦南店) ⑴113年5月27日 11時50分 ⑵113年6月25日 17時20分 ⑶113年7月26日 8時8分 ⑷113年8月23日 7時49分 ⑸113年9月25日 7時53分 ⑹113年10月25日 8時4分 ⑺113年10月28日 16時55分 ⑴6,449元 ⑵6,449元 ⑶6,449元 ⑷6,449元 ⑸6,449元 ⑹6,449元 ⑺322元 合計: 3萬9,016元 ⑴113年5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⑵113年6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⑶113年7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⑷113年8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⑸113年9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⑹113年10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⑺補113年10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之差額 4 勁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店名:串燒殿中山店) ⑴113年9月2日 8時47分 ⑵113年10月1日 7時53分 ⑶113年11月1日 8時56分 ⑴9,083元 ⑵1萬294元 ⑶1萬294元 合計: 2萬9,671元 ⑴113年9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⑵113年10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⑶113年11月房屋稅及二代健保費 總金額23萬9,551元(起訴書誤載為23萬9,5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