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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0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00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瑞珍選任辯護人 王維康律師

林啟瑩律師高羅亘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2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曾瑞珍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瑞珍自民國106年起擔任新北市泰山區農會(下稱泰山區農會)之總幹事,緣泰山區農會為確保工作執行及業務推展,購置包含7人座及5人座之多台公務車輛,供泰山區農會內部人員執行公務時使用,被告明知公務車輛之使用應以公務為限,並應根據實際加油數量覈實核銷油料,竟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接續犯意,自109年3月間起至112年3月間止,接續駕駛泰山區農會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公務車輛(下稱農會公務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多次往返基隆地區以接送在基隆區漁港服務之配偶,又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多次往返新竹及林口地區,接送就讀新竹地區學校及任職於林口地區之子女,復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多次往返宜蘭地區進行私人旅遊,被告並持加油之發票向泰山區農會報帳領款,以此方式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使泰山區農會因此增加應支付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之通行費新臺幣(下同)7,286元及加油錢之花費2萬3,316元,共計3萬602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對於其所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要旨參照)。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代理人何依典律師於偵查中之指訴、證人即新北市金山區農會總幹事吳茂坤、新北市汐止區農會總幹事李俊伸、新竹縣竹北市農會總幹事馮濬傑、宜蘭縣三星鄉農會總幹事李智遠於偵查中之證述、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車號:000-0000)、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收執聯(eTag繳費)、電子發票證明聯、農會輔導及會務人員工作手冊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有於起訴書所載之時間擔任泰山區農會之總幹事,而本案公務車於起訴書所載之時間,曾為被告管領使用等情,然堅決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辯稱:對於本案公務車之使用,其都是基於公務為之,因其事務繁雜,本無法詳細記得使用時間,故其無法確定起訴書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均是其所使用,若要全部認為都是其使用的過於牽強;其身為總幹事,24小時待命,出門也不用刻意跟員工交代,所以才會保管本案公務車1把鑰匙等語(見本院卷第66至67、462、465頁);其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身為農會的總幹事,是責任制,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就算是平日晚上或週六、日,也可能因公務出公差而使用到本案公務車,卷內事證僅有ETC、加油費等相關繳納單據,既無法證明是被告所使用,也無法證明被告是基於私人目的使用,故被告並不具客觀犯行,也沒有主觀犯意;又被告身為總幹事,使用本案公務車時無需填寫派車單,農會內部也無明文規範要使用派車單,僅是以被告未填寫派車單也不足以認定被告有背信犯行等語(見本院卷第66至67、466至469頁)。經查:

㈠被告於起訴書所載之時間擔任新北市泰山區農會總幹事,且

其掌管本案公務車之使用,擁有本案公務車其中1把鑰匙,其自身也曾使用過本案公務車等節,既為被告坦認在卷,復有起訴書所載前揭證據資料可憑,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告訴代理人何依典律師於其刑事告訴狀、補充告訴理由狀及

偵查中雖指稱:本案公務車依據泰山區農會內部規範,僅限於公務上使用,不能作為個人使用;且農會內部人員若欲使用需填寫派車單,記載使用情形、目的地等,會務單位會依照使用情形表記錄在公務每日消耗油料登記表;被告於附表一至三所事實間使用本案公務車,觀其通行往返地點、使用時間均非農會公務,且從地點、時間推斷是被告於基隆接送配偶、於新竹林口往返是接送子女,於宜蘭是私人旅遊等語(見他卷第2至4、68、77至78、106頁),並提出上揭單據及農會輔導及會務人員工作手冊為據(見他卷第11至62、85至87頁,本院卷第189至423頁)。惟稽之本案相關證人所述;⒈證人即新北市金山區農會總幹事吳茂坤於偵查中證稱:其於1

09年1月份至今均擔任金山區農會總幹事,其認識本案被告,2人有業務上往來;於109年至112年間被告曾因業務需要前往金山農會拜訪,次數還蠻多的,諸如幹部餐訪、放款業務、擔保品、農產品促銷等等;其無法記得被告來訪的詳細時間,然其認為總幹事有可能在週末或下班時間處理業務,若被告週末來的話可能是電話聯繫,也可能其剛好不在,其並不記得;其並無印象被告來訪時是開甚麼車;若欲自泰山區農會前往金山區農會,若走國道三號是從基金出口下,若走國道一號是接62快速道路,從大武崙出口下等語(見他卷第119至121頁反面)。

⒉證人即新北市汐止區農會總幹事李俊伸於偵查中證稱:其於1

07年11月份至今擔任汐止區農會總幹事,於109年至112年間,被告常常因農會業務、金融業務等原因來訪,平日或週末都有來過,如果是辦活動假日比較多,有時候其與被告也有可能下班後約吃飯討論事情,但詳細時間其不記得,也無法確定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其並不知道被告來訪時是開甚麼車;若欲從泰山區農會前往汐止區農會,走國道一號,從汐止交流道下,大約五分鐘會到等語(見他卷第122至123頁反面)。

⒊證人即新竹縣竹北市農會總幹事馮濬傑於偵查中證稱:其自1

08年7月16日起擔任竹北市農會總幹事,於110年至112年間,其記得被告有來拜訪其2次,具體日期、時間不記得,其中一次是平日來,一次是假日來;其曾聽被告私底下說過被告有去過竹北市農會,但當時沒有告知其,所以才沒有遇到;其上班時間為8時到17時,然其常常到21、22時許才回家;其並不知道被告來訪時是開甚麼車;若欲從泰山區農會至竹北市農會,走國道一號是從竹北交流道下,若是湖口交流道塞車後,會走國道三號,從芎林交流道下等語(見他卷第121頁正反面)。

⒋證人即宜蘭縣三星鄉農會總幹事李智遠於偵查中證稱:其於1

10年7月29日擔任三星地區農會總幹事,其有印象被告於110年至111年間來拜訪其,大概4、5次,平日假日都有,但具體時間忘記了,其與被告常常在聯絡,有時被告來時渠等也不會在農會;其24小時都在上班,因總幹事的職務不只農會,下班時間還有為民服務的工作;其並不記得被告有無在附表所示之時間來拜訪,其僅記得有一次中午在三星吃飯,有時私下活動,不一定在農會,但也會談農會的事情;其不會去記得被告來找其時駕駛的車牌;總幹事即使是假日也可能處理公祭或其他農會活動;若欲前往三星地農會,可能經過頭城、礁溪、宜蘭、羅東交流道等地等語(見他卷第135至137頁)⒌是綜合前揭證人所述,渠等雖均無法明確記憶被告於109年至

112年間前往各農會拜訪之具體時間,然渠等均證稱於上開時期確實有與被告進行農會事務之交流,且被告也確實曾至各農會拜訪,甚且渠等均證稱總幹事之工作時間並非固定,於平日晚上、假日均有可能繼續從事公務,而被告來拜訪渠等時,就渠等印象所及,確實有可能是假日、週末等非上班時間,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揭所辯,無從僅以使用車輛時間非平日上班時間即認定被告是公務外使用車輛等節,確與上開證人所述相符,並非臨訟杜撰之詞。至於上開證人雖無法具體、詳細特定被告來訪之次數及時間,然因起訴書附表所載時間橫跨數年,且依渠等證稱被告來訪次數非少,就此細節部分渠等證稱不復記憶等詞,尚與常情無違,不足以影響上開證述之憑信性,附此說明。

㈢再經本院傳喚證人即泰山區農會員工吳柏均(原名:吳政恭)、江孟儒、泰山區農會總務黃素芬,渠等分別證述如下:

⒈證人吳柏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於106年至112年間在泰山

區農會擔任會務,負責管會員、會籍、財產;依其工作內容,其有時會使用到農會的公務車,就其所知,使用公務車之流程為填寫派車單提出使用申請,最終會由總幹事來核章,報帳的部分,加油費是由使用人先行墊款後再向農會請款,通行費則是由農會總務處理,非由使用人報帳,然此係其等一般農會員工使用公務車之流程,總幹事自己要使用公務車的話,是否需遵守上開流程,其並不清楚;總幹事有時候會自己開車,有時則是由司機,若是總幹事使用公務車之情形,若未填寫派車單,要如何報帳其並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120至138頁)。

⒉證人江孟儒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於109年至112年間在泰山

區農會會務部、信用部任職,工作內容為總機收發、彙整、檔案管理、依指示載農會三首長外出等等;就其印象中,其有使用過本案公務車,也曾依指示載過包含被告在內之農會首長,而其依指示載被告的時候並沒有填寫過派車單;其曾經載被告至外縣市的農會餐敘,或參與交流活動,其在被告之時間,大部分是週一至週五白天8點至17點半的上班時間,但有時候下班時間或假日,只要會務主任有交辦,其也有可能載被告外出;其假日載被告外出之實際次數並不記得,印象中至少1、2次,平日晚上載被告出去,1個月至少1次以上;其使用公務車,有將加油費報帳,然總務如何審核其並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138至151頁)。

⒊證人黃素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現職為泰山區農會總務,

於110年8月20日至111年8月9日間曾調職去信用部,111年8月8日後才調職回總務;其工作內容包括薪資、農會的開支及採購;就其所知,農會使用公務車之流程為使用人填寫派車單或出差單,交由單位主管核可,再交由總幹事核可,至於報帳,加油費是由其去看發票、車號及日期時間,過路費(通行費)則是由遠東公司給簡訊,渠等再去繳納;若其發現發票上的時間很離譜,其會去看派車單或出差單上的時間,或向本人確認;高速公路通行費的部分,其則是收到簡訊就會去繳費,無法審核,其當時都信任農會員工會遵守規矩等語(見本院卷第444至454頁)。

⒋是綜合前揭證人所述,雖農會的公務車使用,習慣上會填具

派車單或出差單來供報帳時審核,然上開單據之審核最終仍是由總幹事即本案被告核章,而被告作為農會管理階層,甚且自行掌管本案公務車的其中1把鑰匙,其若欲自行使用本案公務車,是否仍需填寫派車單一節,證人吳柏均證稱其並不清楚,證人江孟儒更證稱其載包含被告在內之農會首長時無須填派車單等詞,顯然被告於自行使用車輛時,縱未實際填寫派車單,亦不足以直接推認被告必然是出於非公務目的使用本案公務車甚明。又證人江孟儒尚且證稱其曾於假日、平日晚上等時間依指示載被告前往處理餐敘等農會事務,更足證被告所稱其於假日、平日晚上亦可能在處理農會公務等節,確屬實情,無從僅以公務車使用時間非常見之週一至周五白天上班時間,逕行推認被告必然是將公務車供作私人用途。至於起訴書提出農會輔導及會務人員工作手冊上載有使用公務車應填具派車單之記載,以及證人黃素芬上揭若報帳時間過於離譜會去核對派車單之證述,然縱使被告確實有應填寫派車單確漏未填寫之情事,依上開證據也僅能證明被告或有便宜行事的行政流程疏失,未能直接證明被告未填寫派車單而使用公務車之用途,必然是供其私人所用,附此指明。

㈣又何況公訴意旨所指稱: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多次

往返基隆地區以接送在基隆區漁港服務之配偶,又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多次往返新竹及林口地區,接送就讀新竹地區學校及任職於林口地區之子女,復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多次往返宜蘭地區進行私人旅遊等節,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實有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進行上開接送、旅遊等行為,在卷內事證已足顯示被告在假日、平日晚上等時間,亦有可能處理農會公務之情形下,僅以加油費、高速公路電子通行費的時間記載與正常上班時間不符,亦或是被告並未填寫派車單等情狀,實無從僅以推論或擬制之方式,逕認被告有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地,將本案公務車供作私人用途後,再向農會請款報帳之行為。從而,依卷存證據並無法認定被告有藉由身為總幹事、掌管本案公務車使用之職務,卻違背、濫用其職務內容以圖私利之情形,公訴意旨逕認被告所為構成刑法上背信犯行,顯屬率斷。

二、綜上所述,本院認尚難僅憑卷內事證,即遽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背信犯行,而以上開罪責相繩。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為上揭犯行,本案既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柏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彭毓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法 官 吳昱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附表一編號 日期 通行時間 起迄點 費用/元 1 109年4月10日(五) 17時9分至17時25分 五股-大華系統(七堵) 32.4 18時19分至18時39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2.4 2 109年4月15日(三) 12時24分至12時37分 五股-大華系統(七堵) 32.4 18時27分至18時48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2.4 3 109年4月20日(一) 16時40分至16時55分 五股-大華系統(七堵) 32.4 19時29分至19時51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2.4 4 109年4月27日(一) 13時1分至13時16分 五股-基金 38.6 15時17分至15時38分 基金-五股 38.6 5 109年6月3日(三) 11時10分至14時27分 五股-大華系統(七堵) 32.3 18時22分至18時52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8.6 6 109年6月5日(五) 9時1分至9時27分 五股-基金 38.6 10時16分至11時13分 基金-五股 41 7 109年6月7日(日) 8時30分至8時46分 五股-基金 38.6 17時31分至22時14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102.6 8 109年6月13日(六) 17時40分至17時57分 五股-大華系統(七堵) 32.4 19時2分至19時19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2.4 9 109年12月27日(日) 19時5分至19時22分 五股-大華系統(七堵) 32.4 21時5分至21時21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2.4 10 110年1月29日(五) 9時32分至9時53分 五股-基金 38.6 15時33分至15時50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2.4 11 110年2月11日(四) 9時45分至10時2分 五股-基金 28.8 12時12分至12時26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24.3 12 110年2月13日(六) 9時28分至9時44分 五股-基金 28.8 11時41分至12時11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24.3 13 110年4月30日(五) 12時1分至12時28分 五股-大華系統(七堵) 32.4 20時11分至20時28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2.4 14 110年5月22日(六) 7時57分至8時9分 五股-大華系統(七堵) 32.4 13時1分至13時15分 大華系統(七堵)-三重 25.3 15 110年5月30日(日) 8時55分至9時11分 五股-基金 38.6 18時9分至18時25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2.4 16 110年6月3日(四) 9時31分至9時46分 五股-基金 38.6 15時11分至15時26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2.4 17 110年6月23日(三) 8時34分至8時50分 五股-基金 38.6 18時42分至20時1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27.9 18 110年6月26日(六) 10時39分至10時55分 五股-基金 38.6 18時34分至18時50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2.4 19 109年6月27日(日) 7時27分至7時41分 五股-基金 38.6 13時38分至13時53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2.4 20 110年7月3日(六) 7時57分至8時13分 五股-基金 38.6 14時36分至14時51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2.4 21 110年7月20日(二) 18時47分至19時6分 五股-基金 38.6 20時52分至21時7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2.4 22 110年7月21日(三) 9時58分至10時12分 五股-大華系統(七堵) 32.4 17時9分至17時28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2.4 23 110年8月1日(日) 8時6分至8時18分 五股-大華系統(七堵) 32.4 19時10分至19時27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2.4 24 110年8月2日(一) 7時22分至7時37分 五股-大華系統(七堵) 32.4 14時38分至14時53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2.4 25 110年8月15日(日) 15時6分至15時19分 五股-大華系統(七堵) 32.4 20時21分至20時38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2.4 26 110年8月24日(二) 9時47分至10時5分 五股-大華系統(七堵) 32.4 14時16分至14時32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2.4 27 110年8月29日(日) 11時57分至12時16分 五股-大華系統(七堵) 32.4 14時46分至15時3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2.4 28 110年9月6日(一) 19時19分至19時36分 五股-基金 38.6 20時46分至21時5分 基金-五股 38.6 29 110年9月18日(六) 7時49分至8時36分 五股-基金 30.6 10時26分至10時45分 基金-五股 28.9 30 110年9月22日(三) 9時41分至10時3分 五股-基金 38.6 12時15分至12時35分 基金-五股 38.6 31 110年10月24日(三) 12時23分至12時39分 五股-基金 38.6 15時3分至15時24分 基金-五股 38.6 32 110年11月27日(六) 8時53分至9時9分 五股-基金 38.6 18時31分至18時51分 基金-五股 38.6 33 110年11月30日(二) 13時10分至13時26分 五股-基金 38.6 15時7分至15時26分 基金-五股 38.6 34 110年12月2日(四) 15時16分至15時31分 五股-大華系統(七堵) 32.4 19時35分至19時51分 瑪東系統(七堵)-五股 35.9 35 111年1月5日(三) 10時10分至10時34分 五股-基金 38.6 14時1分至14時20分 基金-五股 38.6 36 111年1月31日(一) 8時51分至9時6分 五股-基金 28.8 11時31分至11時49分 基金-五股 28.9 37 111年2月6日(日) 9時39分至9時53分 五股-基金 28.8 18時56分至19時14分 基金-五股 28.9 38 111年6月22日(日) 13時1分至13時17分 五股-基金 38.6 16時46分至17時11分 基金-五股 38.6 39 111年7月9日(六) 7時31分至7時50分 五股-基隆端 38.4 13時54分至14時13分 基金-五股 38.6 40 111年7月14日(四) 7時5分至7時21分 五股-基金 38.6 9時至9時20分 基金-五股 38.6 41 111年8月18日(四) 13時22分至13時38分 五股-基金 38.6 17時12分至17時37分 基金-五股 38.6 42 112年1月21日(六) 8時42分至8時58分 五股-基金 28.8 11時1分至11時21分 基金-五股 28.9 43 112年2月3日(五) 16時48分至16時43分 五股-大華系統(七堵) 32.4 17時15分至17時37分 大華系統(七堵)-五股 32.4 44 112年2月27日(一) 9時37分至9時53分 五股-基金 28.8 15時23分至15時46分 基隆端-五股 28.7 45 112年3月6日(一) 14時24分至14時39分 五股-基金 38.6 17時43分至18時8分 基金-五股 38.6附表二編號 日期 通行時間 起迄點 費用/元 1 110年2月28日(日) 16時10分至16時13分 五股-林口 7 2 110年3月13日(六) 15時11分至15時21分 五股-林口-桃園 19.1 15時37分至15時48分 桃園-林口-五股 19.1 3 110年3月19日(五) 7時13分至7時55分 五股-新竹 71.3 10時17分至10時47分 新竹-林口 61.7 4 110年4月20日(一) 12時24分至13時2分 五股-新竹 72.9 14時26分至15時6分 新竹-五股 72.9 5 110年8月2日(一) 14時55分至14時58分 五股-林口 9.4 15時23分至15時26分 林口-五股 9.4 6 110年9月5日(日) 9時35分至11時44分 五股-新竹 72.9 19時44分至20時30分 新竹-五股 72.9 7 110年9月26日(日) 14時38分至15時15分 五股-新竹 72.9 16時3分至16時52分 新竹-五股 72.9 8 110年10月9日(六) 7時14分至8時9分 五股-新竹 54.6 8時40分至9時16分 新竹-五股 54.6 9 110年10月11日(一) 20時32分至21時11分 五股-新竹 54.6 21時26分至22時16分 新竹-五股 54.6 10 110年12月31日(五) 6時37分至7時23分 五股-新竹 54.6 8時5分至8時40分 新竹-五股 54.6 11 111年1月2日(日) 19時25分至20時3分 五股-新竹 54.6 21時13分至21時58分 新竹-五股 54.6 12 111年2月13日(日) 11時26分至12時1分 五股-新竹 72.9 13時48分至14時25分 新竹-五股 72.9 13 111年2月17日(日) 9時54分至10時37分 五股-竹北 69.3 14時34分至15時14分 竹北-五股 69.3 14 111年3月13日(日) 19時21分至20時4分 五股-新竹 72.9 20時50分至21時43分 新竹-五股 72.9 15 111年3月30日(三) 19時19分至19時54分 五股-新竹 72.9 20時30分至21時5分 新竹-五股 72.9 16 111年4月7日(四) 15時10分至15時45分 五股-新竹 72.9 19時52分至20時28分 新竹-五股 72.9 17 111年4月28日(四) 12時47分至12時50分 五股-林口 9.4 14時49分至14時52分 林口-五股 9.4 15時7分至15時42分 五股-新竹 72.9 16時5分至16時43分 新竹-五股 72.9 18 111年5月1日(日) 21時46分至22時21分 五股-新竹 72.9 22時34分至23時8分 新竹-五股 72.9 19 111年6月3日(五) 7時38分至7時40分 五股-林口 7 7時54分至7時56分 林口-五股 7 20 111年6月19日(日) 9時15分至9時49分 五股-新竹 72.9 10時16分至10時50分 新竹-五股 72.9 21 111年6月27日(一) 14時43分至15時19分 五股-新竹 72.9 16時15分至16時56分 新竹-五股 72.9 22 111年8月14日(日) 13時56分至14時32分 五股-新竹 72.9 14時51分至15時36分 新竹-五股 72.9 22時5分至22時7分 五股-林口 9.4 22時24分至22時27分 林口-五股 9.4 23 111年9月6日(二) 19時18分至19時55分 五股-新竹 72.9 20時22分至20時58分 新竹-五股 72.9 24 111年9月11日(日) 9時37分至10時13分 五股-新竹 54.6 10時58分至11時44分 新竹-五股 54.6 25 111年10月18日(二) 6時14分至6時21分 五股-桃園(49A) 19.1 19時20分至19時23分 林口-五股 9.4 26 111年11月27日(日) 14時49分至15時26分 五股-新竹 72.9 16時20分至17時27分 新竹-五股 72.9 27 112年1月3日(二) 7時17分至8時 五股-新竹 72.9 8時32分至9時22分 新竹-五股 72.9 28 112年1月14日(六) 6時56分至7時33分 五股-新竹 72.9 8時11分至8時45分 新竹-五股 72.9 29 112年2月12日(日) 10時17分至10時58分 五股-新竹 72.9 13時29分至14時14分 新竹-五股 72.9 30 112年2月23日(四) 16時51分至17時30分 五股-新竹 72.9 19時46分至20時23分 新竹-五股 72.9 31 112年2月28日(二) 20時29分至21時7分 五股-新竹 54.6 21時28分至22時4分 新竹-五股 54.6附表三編號 日期 通行時間 起迄點 費用/元 1 110年9月18日(六) 15時24分至16時18分 南港-羅東 42.5 2 110年9月19日(日) 13時49分至14時29分 羅東-南港 42.5 3 111年1月6日(四) 13時46分至14時17分 南港-羅東 57 16時58分至20時18分 羅東-南港 84.2 4 111年6月4日(六) 7時41分至8時21分 萬芳-蘇澳 52.9 17時15分至17時49分 頭城-萬芳 32.6 5 111年7月30日(六) 23時4分至23時48分 南港-羅東 71.4 111年7月31日(日) 22時47分至23時21分 宜蘭-南港 61.9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