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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0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0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梁丁元選任辯護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114年度易字第1069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丁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梁丁元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已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顯有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到院,若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妏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