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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0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09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明政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頌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6

878、6879、6880、6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明政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明政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前經本院拘提到案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加重竊盜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反覆實施同類犯罪之虞及逃亡之虞,復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12月5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之另案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4年12月11日起撥借執行,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緝土字第2792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自入監執行之時起,本案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即已消滅,爰依首揭規定,自114年12月11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莊婷羽法 官 王玲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