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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24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24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祐瑋選任辯護人 賴文萍律師被 告 李曉娟

劉耀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368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許祐瑋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曉娟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履行如附表一所示之給付。

劉耀文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許祐瑋與劉耀文為甥舅,劉耀文與李曉娟、陳志遠(業由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4167號判決有罪在案)為朋友。許祐瑋因不滿A01介入其與前女友A02之感情,遂與劉耀文、李曉娟、陳志遠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7月26日20時30分許,與A01相約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談判,許祐瑋、李曉娟、劉耀文、陳志遠分別對A01恫以附表二所示之言語,以此方式迫使A01於同日22時許、翌日(27日)1時46分許,在其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張貼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文於貼文與限時動態,使A01為無義務之事。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祐瑋、李曉娟、劉耀文於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1、證人陳志遠、A02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Instagram帳號資料、貼文、錄音譯文、對話紀錄擷圖、通話擷圖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3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許祐瑋、李曉娟、劉耀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二)被告3人與陳志遠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3人為成年人,遇事竟不知理性處理,僅因被告許祐瑋與告訴人有情感糾紛,即率以事實欄所載方式共同使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不知尊重他人之自主決定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3人終能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目前有遵期履行調解內容,並獲得對方之諒解,有調解筆錄、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在卷可稽,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3人之素行,並考量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情節、對告訴人所生危害之程度,暨其等於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部分

1.被告李曉娟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李曉娟犯後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依約履行,業如前述,本院綜核上情,認前揭對被告李曉娟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4年,以勵自新。另為兼保障告訴人之權益,本院認於被告緩刑期間,應課予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參酌告訴人與被告李曉娟所達成之調解方案,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李曉娟應於緩刑期內履行如附表一所示之給付。另被告李曉娟上揭所應負擔之義務,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附此說明。

2.被告許祐瑋前甫因詐欺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城金簡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並宣告緩刑2年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許祐瑋既已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緩刑尚未期滿),已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得宣告緩刑之要件,本院自不得宣告緩刑。

3.被告劉耀文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28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2月,該案於107年3月6日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於107年3月26日確定。上開3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被告劉耀文入監執行後,於110年1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執行完畢迄今未滿5年,自不符緩刑之條件,併為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凌亞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易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泰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3人願捐款共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予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南投分事務所(南投家扶中心),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以前先行捐款壹拾萬元,餘款貳拾萬元,自115年1月起於每月8日以前分期捐款伍仟元,上開款項均應匯入原告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戶名: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南投分事務所(簡稱「南投家扶中心」),劃撥帳號:00000000)。

附表二編號 檔案時間 內容 1 00:08:30 許祐瑋:干,開賓士,操,很屌,有房子有車有錢,要幹你們兩個人狗男女湊一對去好了,幹嘛這樣折騰我 陳志遠:呦,你這麼有錢呦 A01:沒有,我沒有錢 陳志遠:這麼有錢 A01:我没有錢 陳志遠:我好喜歡有錢人喔 李曉娟:喔志遠哥,他是演奏家,如果你要把他綁到哪裡都可以,你懂意思嗎,山上演奏家 2 00:18:01 許祐瑋:你知道我阿舅(指劉耀文)是流氓(台語)嗎,他應該有講,他什麼都會講 李曉娟:欠一個道歉 A01:我覺得我欠威力一個道歉 李曉娟:那你今天是來道歉對不對 A01:很真誠的道歉 李曉娟:我問你 許祐瑋:不要不要不要,他IG發一發就好,叫他IG發一發就好 李曉娟:我知道我知道,所以我問他嘛,我跟前面那個男生一樣問你,然後你走進來,我說我要道歉,來,我殺你,我打你,我跟你說對不起,你可以接受嗎 陳志遠:要嗎 3 00:25:04 李曉娟:來聽一下阿舅說什麼 劉耀文:沒有,我今天不管你們什麼樣,發什麼關係,你今天帶一個人下去吃藥,你這樣把他牽下去吃藥,這件事情是很嚴重的 許祐瑋:你他媽到底為什麼 劉耀文:我跟你講這句話,這件事情是很嚴重,你把人家帶下去吃藥,這件事情是很嚴重,光刑責就很重,餵藥就很重啊 4 00:26:38 許祐瑋:想要賞他巴掌,我說你要賞,你再的時候再(語意不清) 李曉娟:因為做什麼,我跟你講,跟你們講,你既然在做一件事。要三思,而後你既然做,你就要承擔那個後果 許祐瑋:真的這兩個都該死,只是我拍謝,我真的很心軟,我不想要打他,你要打你要怎麼打他,打死他我不在乎,我今天不管他,我不會自己動手 李曉娟:有啦,今天阿舅有問說要揍人嗎不用,要擄人嗎不用 許祐瑋:換說的人綁一綁殺掉,埋山裡好了,這邊幾個大佬都做過 李曉娟:新聞那些不是報假的,那還好你今天有來,沒有來你往後的路你也不用走 5 00:49:29 李曉娟:我跟你講,做什麼你就要承擔什么,你既然做是事實就要承擔,逃避沒有用,你懂意思嗎 陳志遠:因為已經進來了,走不了了 6 00:50:30 李曉娟:他發這個我跟你講他的你的演奏事業也不用做,但你不發我你可能更難看 許祐瑋:對你不發可能更難看 7 01:04:09 許祐瑋:他不痛不癢的就走出去了 李曉娟:對,所以我要他們付出一點代價,不能平安無事這樣走出去 陳志遠:一個手指頭附表三項目 內容 道歉文第一版 對不起Willy 我在這邊很鄭重地說聲對不起 我做了很不對的事情 我介入了Willy的感情 然後跟對方的女友發生性關係 甚至發生了四次 其中兩次我還給對方搖頭丸 其中一次還拍了影片 我真心知道自己犯了錯 我也向所有看到的粉絲觀眾道歉 我做了非常不好的事 我很渣,渣了六年, 傷害了很多愛我的人 真的對不起 道歉文第二版 對不起Willy 我在這邊很鄭重地說聲對不起 我做了很不對的事情 我介入了Willy的感情 然後跟對方的女友發生性關係 甚至發生了四次 我真心知道自己犯了錯 我也向所有看到的觀眾粉絲道歉 我做了非常不好的事 我很渣,渣了六年, 傷害了很多愛我的人 真的對不起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