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24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祐瑋選任辯護人 賴文萍律師被 告 李曉娟
劉耀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368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許祐瑋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曉娟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履行如附表一所示之給付。
劉耀文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許祐瑋與劉耀文為甥舅,劉耀文與李曉娟、陳志遠(業由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4167號判決有罪在案)為朋友。許祐瑋因不滿A01介入其與前女友A02之感情,遂與劉耀文、李曉娟、陳志遠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7月26日20時30分許,與A01相約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談判,許祐瑋、李曉娟、劉耀文、陳志遠分別對A01恫以附表二所示之言語,以此方式迫使A01於同日22時許、翌日(27日)1時46分許,在其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張貼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文於貼文與限時動態,使A01為無義務之事。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祐瑋、李曉娟、劉耀文於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1、證人陳志遠、A02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Instagram帳號資料、貼文、錄音譯文、對話紀錄擷圖、通話擷圖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3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許祐瑋、李曉娟、劉耀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二)被告3人與陳志遠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3人為成年人,遇事竟不知理性處理,僅因被告許祐瑋與告訴人有情感糾紛,即率以事實欄所載方式共同使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不知尊重他人之自主決定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3人終能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目前有遵期履行調解內容,並獲得對方之諒解,有調解筆錄、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在卷可稽,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3人之素行,並考量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情節、對告訴人所生危害之程度,暨其等於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部分
1.被告李曉娟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李曉娟犯後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依約履行,業如前述,本院綜核上情,認前揭對被告李曉娟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4年,以勵自新。另為兼保障告訴人之權益,本院認於被告緩刑期間,應課予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參酌告訴人與被告李曉娟所達成之調解方案,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李曉娟應於緩刑期內履行如附表一所示之給付。另被告李曉娟上揭所應負擔之義務,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附此說明。
2.被告許祐瑋前甫因詐欺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城金簡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並宣告緩刑2年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許祐瑋既已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緩刑尚未期滿),已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得宣告緩刑之要件,本院自不得宣告緩刑。
3.被告劉耀文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28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2月,該案於107年3月6日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於107年3月26日確定。上開3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被告劉耀文入監執行後,於110年1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執行完畢迄今未滿5年,自不符緩刑之條件,併為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凌亞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易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泰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3人願捐款共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予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南投分事務所(南投家扶中心),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以前先行捐款壹拾萬元,餘款貳拾萬元,自115年1月起於每月8日以前分期捐款伍仟元,上開款項均應匯入原告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戶名: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南投分事務所(簡稱「南投家扶中心」),劃撥帳號:00000000)。
附表二編號 檔案時間 內容 1 00:08:30 許祐瑋:干,開賓士,操,很屌,有房子有車有錢,要幹你們兩個人狗男女湊一對去好了,幹嘛這樣折騰我 陳志遠:呦,你這麼有錢呦 A01:沒有,我沒有錢 陳志遠:這麼有錢 A01:我没有錢 陳志遠:我好喜歡有錢人喔 李曉娟:喔志遠哥,他是演奏家,如果你要把他綁到哪裡都可以,你懂意思嗎,山上演奏家 2 00:18:01 許祐瑋:你知道我阿舅(指劉耀文)是流氓(台語)嗎,他應該有講,他什麼都會講 李曉娟:欠一個道歉 A01:我覺得我欠威力一個道歉 李曉娟:那你今天是來道歉對不對 A01:很真誠的道歉 李曉娟:我問你 許祐瑋:不要不要不要,他IG發一發就好,叫他IG發一發就好 李曉娟:我知道我知道,所以我問他嘛,我跟前面那個男生一樣問你,然後你走進來,我說我要道歉,來,我殺你,我打你,我跟你說對不起,你可以接受嗎 陳志遠:要嗎 3 00:25:04 李曉娟:來聽一下阿舅說什麼 劉耀文:沒有,我今天不管你們什麼樣,發什麼關係,你今天帶一個人下去吃藥,你這樣把他牽下去吃藥,這件事情是很嚴重的 許祐瑋:你他媽到底為什麼 劉耀文:我跟你講這句話,這件事情是很嚴重,你把人家帶下去吃藥,這件事情是很嚴重,光刑責就很重,餵藥就很重啊 4 00:26:38 許祐瑋:想要賞他巴掌,我說你要賞,你再的時候再(語意不清) 李曉娟:因為做什麼,我跟你講,跟你們講,你既然在做一件事。要三思,而後你既然做,你就要承擔那個後果 許祐瑋:真的這兩個都該死,只是我拍謝,我真的很心軟,我不想要打他,你要打你要怎麼打他,打死他我不在乎,我今天不管他,我不會自己動手 李曉娟:有啦,今天阿舅有問說要揍人嗎不用,要擄人嗎不用 許祐瑋:換說的人綁一綁殺掉,埋山裡好了,這邊幾個大佬都做過 李曉娟:新聞那些不是報假的,那還好你今天有來,沒有來你往後的路你也不用走 5 00:49:29 李曉娟:我跟你講,做什麼你就要承擔什么,你既然做是事實就要承擔,逃避沒有用,你懂意思嗎 陳志遠:因為已經進來了,走不了了 6 00:50:30 李曉娟:他發這個我跟你講他的你的演奏事業也不用做,但你不發我你可能更難看 許祐瑋:對你不發可能更難看 7 01:04:09 許祐瑋:他不痛不癢的就走出去了 李曉娟:對,所以我要他們付出一點代價,不能平安無事這樣走出去 陳志遠:一個手指頭附表三項目 內容 道歉文第一版 對不起Willy 我在這邊很鄭重地說聲對不起 我做了很不對的事情 我介入了Willy的感情 然後跟對方的女友發生性關係 甚至發生了四次 其中兩次我還給對方搖頭丸 其中一次還拍了影片 我真心知道自己犯了錯 我也向所有看到的粉絲觀眾道歉 我做了非常不好的事 我很渣,渣了六年, 傷害了很多愛我的人 真的對不起 道歉文第二版 對不起Willy 我在這邊很鄭重地說聲對不起 我做了很不對的事情 我介入了Willy的感情 然後跟對方的女友發生性關係 甚至發生了四次 我真心知道自己犯了錯 我也向所有看到的觀眾粉絲道歉 我做了非常不好的事 我很渣,渣了六年, 傷害了很多愛我的人 真的對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