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2105號115年度聲字第20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識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10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識圭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壹月貳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被告林識圭因另案肇事逃逸案件,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轉入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執更乙字第120號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原羈押原因應於上開執行之日消滅,聲請人之羈押自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另聲請人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既已自115年1月26日起撤銷羈押,則聲請人已非屬經本案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與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聲請要件不符,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