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21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211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冠宇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可欣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冠宇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冠宇因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訊問後,被告坦承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復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第271條第3項、第1項之預備殺人罪、第173條第4項、第1項之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罪、第305條恐嚇罪等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審酌被告本案於同日即反覆實施恐嚇等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且審酌被告所為危險性甚高,危害社會治安情節嚴重,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於同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三、茲被告另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6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因本院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借被告於114年12月26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執卯字第15793號執行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本院審酌本案業於114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且被告現因另案入監執行,本院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爰依前揭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另案之日即114年12月26日起,撤銷羈押。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