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22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222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6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施○中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施○中因家暴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裁定予以羈押。茲被告另因涉犯竊盜、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5595號判決、114年度聲字第218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30日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檢察官指揮被告自115年2月5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開始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執更文字第242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其徒刑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2月5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