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4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陸正五金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林明德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陸正五金有限公司、林明德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與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