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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8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6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志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641

9、6420、6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何志堅犯竊盜罪,共3罪,各處拘役40日。應執行拘役90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1年。上開宣告刑及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附表編號1、2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後段、第310條之1第1項規定製作,僅合併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

(二)被告何志堅於民國114年12月2日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被告前因傳拘無著,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及本院通緝始到案,可見被告遵期到庭之配合意願相當低落。另被告於本案審理時,曾受羈押逾2個月,並於羈押期間及時完成精神鑑定。本院衡酌本案情節及被告個人狀況,認縱為有罪判決至多科以拘役或罰金,復衡量被告之訴訟權、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認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較之再予拘提,甚至通緝、羈押,前者利弊並未失衡,後者反而更有害於被告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不待被告陳述,逕為一造缺席判決。

二、犯罪事實

(一)何志堅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5月8日12時50分許,在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雨農分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巷0號,下稱全聯雨農店),竊得附表編號1之商品。

(二)何志堅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5月21日16時30分許,在全聯雨農店,竊得附表編號2之商品。

(三)何志堅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6月22日12時20分許,在全聯雨農店,竊得附表編號3之商品。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何志堅之供述。

(二)113年5月8日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遭竊商品明細表,警方於113年5月17日查訪被告之照片,證人即全聯雨農店員工林威廷之證述。

(三)113年5月21日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遭竊商品明細表,證人即全聯雨農店經理陳淑真之證述。

(四)113年6月22日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遭竊商品明細表,證人林威廷之證述,贓物認領保管單。

四、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被告雖患有思覺失調症,惟經本院囑託亞東紀念醫院對被告為精神鑑定,結論為被告為本案犯行時,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均受思覺失調症影響而有顯著降低之情形。堪認被告尚非全無責任能力。

五、應適用之法條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3次犯行時間有先後之別,且相隔數日,顯見其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二)依亞東紀念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所載,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其精神健康狀態已受疾病影響,致辨識自己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故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就被告所犯3罪均減輕其刑。

六、科刑本院審酌被告受精神障礙影響而為本案3次竊盜犯行,兼衡其各次犯罪手段、行為所造成之實際損害,暨被告發病前為大學畢業、曾擔任桌球教練,發病後無法工作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監護處分被告本案共為3次竊盜犯行,各次犯行日期甚為接近,足見被告確受精神障礙影響,而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情。觀諸被告及其母親接受亞東紀念醫院精神專科醫師訪談之內容,可知被告完全沒有病識感,不願按時服藥,未與家人親友同住;實難仰賴家庭體系之支援,便能有效改善被告精神狀態,不再為竊盜犯行,依其情狀觀之,顯有再犯之虞。亞東紀念醫院鑑定結論亦強烈建議對被告施以監護處分,以利其接受精神醫療,緩解精神病症狀。本院綜觀上情,考量被告多次為竊盜犯行,司法機關偵審程序對其身心狀況恐有更不利之影響,亟需有效之方法改善其精神障礙狀態,認有對被告施以監護處分之必要,爰依刑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1年。

八、沒收被告實際獲得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所得,僅附表編號3之商品嗣經警方查獲交還,故就附表編號1、2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第310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佾彣偵查起訴,檢察官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力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附表編號 商品名稱及數量 1 盛香珍霸果實綜合鮮果凍(300g)8件 鱷魚涼感彈性平口褲(2入)5件 鱷魚涼感彈性平口褲(2入)5件 BVD純棉五片式立體剪裁平口褲1件 BVD速乾舒爽針織平口褲(黑L)1件 3GUN石墨烯男機能棉柔褲(灰M)1件 鱷魚石墨烯無痕抑菌平口褲(2入)14件 鱷魚石墨烯無痕抑菌平口褲(2入)14件 2 品客洋芋片-洋蔥口味(102g)3件 盛香珍霸果實綜合鮮果凍(300g)6件 韓國不倒翁(OTTOGI、100g)3件 黑師傅比樂口捲心酥-巧克力(280g)2件 黑師傅比樂口捲心酥-黑糖(280g)2件 臺灣啤酒果微醺(白葡萄、330ml)2件 3 盛香珍捲心酥收納罐-純黑1件 品客洋芋片-洋蔥口味3件 盛香珍霸果實綜合鮮果凍1件 盛香珍霸果實白葡萄果凍1件 韓國不倒翁(OTTOGI)4件 黑師傅比樂口捲心酥-牛奶1件 盛香珍霸果實白桃鮮果凍2件 臺灣啤酒果微醺(荔枝)1件 臺灣啤酒果微醺(白葡)1件 楓糖奶油銅鑼燒1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