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智易字第2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涂偉豐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續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涂偉豐明知告訴人林禕娟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在其經營之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暱稱「露易絲夢遊仙境」網頁所發布關於「傳輸線」之貼文1則與照片1張,係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文字與攝影著作(下合稱本案著作),非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詎被告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113年2月27日,在不詳地點,以手機截圖方式重製告訴人之本案著作,並將該截圖公開傳輸至「小丰子3C俱樂部」並發表文章,復於翌(28)日再將該文章公開傳輸至「電腦王阿達」網站,使不特定人點選前揭網頁後即可瀏覽非法重製之本案著作。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3頁)。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