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智易字第2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鈺婷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蘇鈺婷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蘇鈺婷明知張凱倫於民國112年7月某日在其經營之蝦皮購物賣場「黑溜總裁」網頁所發布關於「寵物氧氣罩」之商品圖文3張(下稱本案圖文),係黑斯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黑斯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文著作,非經黑斯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詎蘇鈺婷竟基於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14年4月3日,在新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0住處,以手機下載方式重製黑斯樂公司之本案圖文著作,並將該圖文公開傳輸至其所經營之蝦皮購物賣場「Ning Ning Palace」網頁,使不特定人點選前揭網頁後即可瀏覽非法重製之本案圖文著作。
二、案經黑斯樂公司代表人張凱倫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蘇鈺婷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辯稱:伊不知道本案圖文是有著作權的照片,伊當時是要轉售伊購買太大的寵物氧氣照,伊沒有注意到浮水印,不清楚會侵權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14年4月3日,在新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0住處,
以手機下載方式重製告訴人黑斯樂公司之本案圖文,並將本案圖文公開傳輸至其所經營之蝦皮購物賣場「Ning NingPalace」網頁之事實,為被告於本院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35、36頁),並有蝦皮購物賣場「Ning Ning Palace」張貼商品之網頁、被告手機內「寵物氧氣罩」商品照片在卷可佐,堪認屬實。
㈡證人即告訴人代表人張凱倫於警詢及偵查中稱:伊於114年4
月24日發現被告盜用伊獨資經營公司「寵物氧氣罩」的圖文著作(即本案圖文),這些都是大陸廠商的圖,是伊們公司外包委託謝明家製作,伊們是參考大陸廠商的圖再進行後製加上文字與排版,還會加插圖,伊們的圖都會再加浮水印,這些都是由謝明家,並提供伊們原始檔等語(偵字卷第66頁),並有提出告訴人公司委託謝明家製作本案圖文商品圖之聲明書,有委託聲明書在卷(偵字卷第71頁)可佐,可見本案圖文確為告訴人公司享有著作權。
㈢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稱:伊係因為購買尺寸過大的寵物氧氣
罩,因為伊的寵物無法使用,所以才在蝦皮上轉售,伊有在淘寶跟蝦皮看到相同的照片,伊認為是通用圖,伊會使用本案圖文,是因為這照片與伊購買賣場的圖一樣,而且它有繁體中文,伊就直接使用,伊下載本案圖文後,就直接上傳到伊賣場,伊沒有注意到浮水印等語(偵字卷第6頁、第65、66頁),是被告下載本案圖文後,上傳至其申辦帳號為「Nin
g Ning Palace」之蝦皮賣場。至於被告雖辯稱其認為本案圖文與其淘寶賣家使用之照片相同云云。惟觀以被告所提出如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照片,只有「寵物氧氣罩」商品本身之照片,均未在照片上增加說明及使用浮水印,而告訴人所製作如附表編號二、三、五所示之圖文,明顯有將「寵物氧氣罩」照片上增加圖文說明、標示及使用尺寸,並在照片上增加「黑」字之浮水印,顯與被告所提供淘寶或其他賣家所刊登之照片不同;又浮水印通常是為彰顯著作權(例如保護版權、驗證真偽等),且本案圖文所放置之浮水印位置均在顯眼之處,字體大小明顯,一般人均能清楚看見,是被告辯稱未注意到「黑」字之浮水印,顯與卷證資料不符,是被告未經告訴人公司同意或授權即下載本案圖文後,於同日上傳至其蝦皮賣場之行為,其主觀上顯有以重製及公開播送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故意無訛。
二、綜上所述,被告上揭犯行之事證已臻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著作權法上所稱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所謂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而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係以具互動性之電腦或網際網路傳輸型態為其特色。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第92條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㈡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即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被告於取得本案圖文(3張)後,即將本案圖文重製並上傳至其所經營之蝦皮購物賣場上,侵害告訴人之圖文著作,皆係侵害同一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且係於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告訴人於本案圖文享
有之著作權,為圖一己私利,直接將本案圖文重製、上傳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犯罪獲得之利益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數量、期間,犯罪所生之危害,又被告雖非法重製本案圖文,惟被告自陳其經通知後已立即將侵權之圖文下架,且未取得報酬(本院卷第39頁),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復參酌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客服,月薪新臺幣3萬8千元,無需要扶養親屬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40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涂芝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編號 名稱 照片 一 淘寶及其他賣家照片 二 本案圖文㈠ 三 本案圖文㈡ 四 淘寶及其他賣家照片 五 本案圖文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