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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智易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智易字第2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恩晴國際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沈文傑上 1 人選任辯護人 賴安國律師

沈泰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355、31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文傑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之2之被告恩晴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恩晴公司)負責人,被害人林承寬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7樓之告訴人辰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辰翼公司)負責人。恩晴公司與沈文傑為賺取利潤,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明知「MOTOBATT PDCWB智慧型防水電池充電器」(下稱本案商品)商品說明書(下稱辰翼公司說明書)係被害人所創作,由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攝影、語文、編輯著作,竟未經告訴人之授權或同意,以除去辰翼公司說明書上辰翼公司商標,並保留其他文字及圖片內容之方式,非法重製辰翼公司說明書(下稱本案說明書),自民國110年9月2日前某日起,於蝦皮拍賣平台,以帳號「ivan1025」張貼販售本案商品水貨之資訊,並將本案說明書附於出貨之商品包裹中。嗣經被害人發現並委由律師於113年10月7日在該賣場下單購買該商品,恩晴公司與沈文傑以每組新臺幣1,930元之價格販賣並出貨予被害人,並於包裹中附送本案說明書,被害人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沈文傑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恩晴公司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等語。

二、按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著作權法第100條定有明文。而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復有明定。所稱「未經告訴」,包括依法不得告訴(如無告訴權人之告訴)及告訴不合法之情事。次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固有明定,惟所稱犯罪被害人,須以實際上確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倘非因犯罪而直接受侵害者,無權提出告訴;是就告訴乃論之罪而言,倘告訴人主張其財產法益被侵害,如其非財產權人或有管領力之人,即可認其非為直接被害人,其告訴並不合法,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起訴意旨認為被告沈文傑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違法重製罪、被告恩晴公司應依同法第101條科以罰金刑,無非係以被告沈文傑之供述、被害人林承寬之證述、蝦皮賣場截圖、被害人購入之充電器暨所附說明書照片、本案說明書照片、編輯紀錄、本案商品原廠說明書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四、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害人為告訴人辰翼公司之董事且為代表人,依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規定,係屬委任而非僱傭關係,而公司與代表人間亦無法認屬出資聘請完成著作之關係,是告訴人非本案說明書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告訴人無告訴權,其告訴不合法;本案充電器說明書不具原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又消費者購買告訴人之產品,係於打開產品後才會發現本案說明書,未影響消費者購買與否,且屬著作權法上一般合理使用,基於刑法謙抑性,不應以刑事責任追究等語。

五、經查:證人即被害人林承寬於審理時雖證述:我是辰翼公司負責人,本案說明書是我自己完成,因為消費者反應沒有好的使用說明書,所以我用實際操作程序編寫本案說明書,英文原本的說明書與我製作的說明書完全不同,只是技術文件,對消費者幫助不大;我創作本案說明書後,就決定將創作送給辰翼公司等語,惟其亦證述授權本案說明書予告訴人使用並無書面授權證明文件等語。衡以林承寬即辰翼公司負責人,其與被告間立場對立,在法律上利害關係相反,其屬對立性證人,虛偽陳述危險性較大,應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據上,林承寬既證述未立有授權證明文件,復卷查無其他補強證據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是其究有無及於何時將本案說明書授權予告訴人使用,實有未明,則告訴人有無取得本案說明書之著作財產權,同屬未明,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難認本件告訴合法。

六、綜上所述,本案既未確證告訴人為本案說明書之著作財產權人,難認其為因犯罪受直接損害之人,其所提出之告訴不合法,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承翰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兆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修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