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智易字第3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弘毅選任辯護人 謝煒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蔡弘毅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有意試行和解,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妏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