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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智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高手網電子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祥峰被 告 智識家資訊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 代表人 王贊霖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13年度智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