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智附民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原 告 陳霈瑀訴訟代理人 張敏雄律師被 告 趙茂東訴訟代理人 徐銳軒律師

顏子晴律師劉彥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3年度智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陳霈瑀主張:被告趙茂東為新北市○○區○○路0號5樓私立藝林美術語文短期補習班(下稱藝林畫室)之負責人,訴外人蔡孟珍曾受僱於被告擔任美編工作,渠等明知原告所經營私立大師美術短期補習班(下稱大師美術)製作之廣告文宣及海報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圖形著作,竟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擅自以改作、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指示訴外人蔡孟珍參考大師美術文宣、海報等相關資料後,由訴外人蔡孟珍接續於民國110年4月25日、110年11月27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即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自被告處或大師美術在社群平台臉書粉絲團網頁取得重製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如附表所示之語文著作及圖形著作(下稱本件著作),訴外人蔡孟珍略微改作完畢傳送予被告審核後,被告即自行或令訴外人蔡孟珍於110年4月25日、110年11月27日將之公開傳輸而刊登於藝林畫室臉書網頁,供不特定人瀏覽,以此改作、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本案著作的用語均是教育部使用過或是通用之名詞,且排列或圖形均無創作性,故本件著作不具原創性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規定即明。查被告為新北市○○區○○路0號5樓私立藝林美術語文短期補習班(下稱藝林畫室)之負責人,訴外人蔡孟珍曾受僱於被告擔任美編工作,渠等明知原告所經營私立大師美術短期補習班(下稱大師美術)製作之廣告文宣及海報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圖形著作,竟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擅自以改作、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指示訴外人蔡孟珍參考大師美術文宣、海報等相關資料後,由訴外人蔡孟珍接續於民國110年4月25日、110年11月27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即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自被告處或大師美術在社群平台臉書粉絲團網頁取得重製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如附表所示之語文著作及圖形著作(下稱本案著作),訴外人蔡孟珍略微改作完畢傳送予被告審核後,被告即自行或令訴外人蔡孟珍於110年4月25日、110年11月27日將之公開傳輸而刊登於藝林畫室臉書網頁,供不特定人瀏覽,以此改作、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而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智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認事證明確,而判處被告拘役55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有前開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是原告主張被告有前述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有於上開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業經認定如前,則被告對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負賠償責任。

㈢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係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而非更予以利益,故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故無損害亦無賠償可言。因考量著作權人有時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固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惟仍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時,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75號、第1552號民事判決參照)。經查:

⒈本件著作內容包含教育部108新課綱之樹狀圖簡介、以108新

課綱為引而推銷補習班課程之文案、製作學習歷程之懶人包,就內容之文字固引自常見用語,然就其編排結構、順序、架構等,均展現告訴人創作之個性或獨特性,具有原創性,而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⒉本件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透過網際網路搜尋、下載

重製本件著作,再經改作而公開傳輸,以供不特定人上網觀覽,業已侵害原告就本件著作之改作、公開傳輸權,致使原告受有損害,則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又被告將附表所示被告文案張貼於其FACEBOOK網頁,具有增進銷售課程之效果,客觀上當具有一定附加推銷效果,但並非藉由銷售或出租本件著作而直接獲取金錢上利益,且被告縱有因附表所示之被告文案而增加銷售營業額,亦不完全等同於被告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故原告因被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實際損害額及被告之實際所受利益,均難以計算,是原告主張本件有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之情形,請求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酌定損害賠償額,自屬有據。

⒊爰審酌原告專營美術短期補習班,耗費薪資成本經營並宣傳

之,被告作為與之競爭之同業者,為商業目的而擅自改作並公開傳輸附表所示原告文案,未支出勞費即取得他人著作,並張貼於其補習班之FACEBOOK網頁,而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因其刊登之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自足以影響享有合法財產權之原告於銷售課程時之不利益,然因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因附表所示之被告文案而成功招攬學生,則原告所受損害顯難以估計,並考量被告改作、公開傳輸原告之圖形著作及語文著作後,藉以推銷課程,並非藉由銷售或出租原告圖形及語文著作而直接獲取金錢上利益,且被告縱有因上開圖形及語文著作而增加銷售營業額,亦不完全等同於被告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認原告得就本件著作之賠償金額以50,000元計算,已足以彌補原告實際損害,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過高,應予駁回。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亦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本件損害賠償之給付無確定期限,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被告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翌日即114年2月12日起(本院卷第188-3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說明。

六、本件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無庸命原告供擔保而由本院依職權宣告之。另依職權對被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等其餘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核與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駁,併予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法 官 鄭芝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怡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附表】編號 原告文案 被告文案 1 發表時間:110年3月29日。 內容: 高中升大學之架構圖(如附圖一所示)。 發表時間:110年4月25日。 內容: 高中升大學之架構圖(如附圖二所示)。 2 發表時間:110年3月29日。 內容: 成績不再是唯一的升學標準,特殊選材看中學生的【特殊才能】,針對108新課綱,大師美術已為您量身做好完善規劃… 發表時間:110年4月25日。 內容: 成績再也不是升學的唯一標準了!特殊選材看中學生的特殊技能 針對108課綱,藝林畫室也為了學生規劃專屬課程!… 3 發表時間:110年10月8日 內容: ⑴平時的繪畫練習。 ⑵參加美術競賽。 ⑶個人創作。 發表時間:110年11月27日 內容: ⑴平時繪畫、練習作品。 ⑵美術競賽作品。 ⑶個人創作。【附圖一】【附圖二】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