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扣字第47號聲 請 人 新竹市警察局長受扣押人即被 告 林孟翰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扣押被告之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附新竹市政府警察局扣押裁定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業於民國114年8月18日以114年度偵字第42760號提起公訴,並於同年月26日繫屬本院審理(114年度金訴字第2285號),有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聲請意旨所稱「犯罪嫌疑人」應為「被告」,應先指明。又本案既經起訴並繫屬法院審理中,已非偵查中案件,則本案聲請書雖記載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相關規定」聲請,但核係司法警察官依同法第「第133條之2第1、2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本院聲請裁定扣押,應係誤用「偵查中」聲請裁定扣押之程序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育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