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自字第 1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154號聲 請 人 張明峻代 理 人 羅永安律師被 告 鄭泰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4年11月5日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9986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0550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泰祥是財團法人台北清真寺基金會(下稱清真寺基金會)之董事長,聲請人張明峻則為財團法人中國回教總會董事長兼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下稱回教協會)董事長。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76號民事判決命清真寺基金會應將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房屋(按,即台北清真寺)返還給回教協會,並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確定在案,聲請人為維護回教協會之合法權利,提起訴訟是依法依理必須執行職務之行為,但被告卻因其個人對於聲請人的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與誹謗之犯意,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嚴重侮辱聲請人之名譽,且其妨害名譽之行為已達於明知惡意侵害名譽之程度,自不得援引言論自由而受保護。又聲請人是依照法院確定判決而維護回教協會之權利,聲請人之言論將使任何不滿司法判決之人均得以惡意以仇恨、誣蔑之方式鼓勵教親、信徒對抗國家法秩序。是被告之惡性重大,應予論罪。

二、程序事項: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告訴人如果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的駁回再議處分,可以於接受處分書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件聲請人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14年度偵字第30550號),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為駁回再議處分(114年度上聲議字第9986號)。嗣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收受該處分書後,乃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於114年11月2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自訴」,經本院與代理人確認,代理人是將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誤繕為提起自訴,並於114年11月24日遞狀更正,應可寬認本件聲請是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因此,本件聲請人就被告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程序合法。

三、按刑事訴訟法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其目的無非係欲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有所制衡,除貫徹檢察機關內部檢察一體之原則所含有之內部監督機制外,另宜有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由法院保有最終審查權而介入審查,提供告訴人多一層救濟途徑,以促使檢察官對於不起訴處分為最慎重之篩選,審慎運用其不起訴裁量權。是法院僅係就檢察機關之處分是否合法、適當予以審究。且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雖如同自訴人提起自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既係在監督是否存有檢察官本應提起公訴之案件,反擇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情,是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前提,仍必須以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又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雖規定法院審查是否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揆諸前開說明,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告訴人所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應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判斷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否則將使法院身兼檢察官之角色,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疑慮,違背刑事訴訟制度最核心之控訴原則。

四、經查,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之意旨,已清楚述明認定被告未構成告訴意旨所指犯行之證據及理由,並經本院調取全案偵查卷宗核閱無訛,檢察官調查證據、採認事實確有所據,其認事用法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本院另就聲請意旨指摘之處,補充理由如下:

㈠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其目的在保障

言論之自由流通,使人民得以從自主、多元之言論市場獲得充分資訊,且透過言論表達自我之思想、態度、立場、反應等,從而表現自我特色並實現自我人格,促進真理之發現、知識之散播及公民社會之溝通思辯,並使人民在言論自由之保障下,得以有效監督政府,從而健全民主政治之發展。由於言論自由有上述實現自我、提供資訊、追求真理、溝通思辯及健全民主等重要功能,國家自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被告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是起因於清真寺基金會與回

教協會之間,就台北清真寺登記產權發生爭議,經回教協會向清真寺基金會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房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76號民事判決命清真寺基金會應將台北清真寺返還給回教協會,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被告因認此舉當初違反穆斯林信徒之間的教義與穆斯林前輩的安排,始發表該些言論,其目的在於促使社會公眾關注此一議題並激發更廣泛的溝通思辯,足認該等言論涉及宗教場域的完整性,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屬於高價值言論,應給予高度保障,縱使被告發表之言論內容涉及「魔鬼」、「惡行惡狀」、「霸凌」、「作惡」等較為激烈刻薄的言詞,但仍不脫其整體發言脈絡,並未流於無端的惡意侮辱與攻訐。

㈢雖然回教協會訴請返還房屋,屬於憲法保障其訴訟權之行使

,完全正當,但被告之言論乃是出於宗教信仰之精神層面,希冀喚起穆斯林教友之間對於形而上的教義之應然討論,希望能有不同於俗世法律的安排。此等言論並不會因為法院已經有確定判決而失去其價值,仍屬於憲法高度保障之言論無疑。因此,考量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自不能以刑罰處罰被告發表此等言論之行為。

五、綜上,依照現存事證,本院認為原檢察官對被告所為不起訴處分並無不當,駁回再議之處分亦無不妥,本件並無足以動搖原偵查結果,而得據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事由存在,聲請人對被告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法 官 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附表編號 發表時間 發表地點 提告內容 提告罪名 1 113年5月4日某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被告在臺北清真寺感恩餐會當眾發言: ⑴各位,回協到法院去告我們,然後以以至法院呢判定我們呢要付他們房租。 ⑵去法院這是跟魔鬼一樣的行為! ⑶然後過去一年呢他威脅我們說要把我們臺北清真寺基金會趕出臺北清真寺。 刑法第310條 2 113年5月4日某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被告指示另案被告林湳松將附表編號1之發言錄影上傳社群平台YouTube及Line群組「Muslims Taiwan」。 刑法第309條 3 113年5月14日某時許 Line群組「Muslims Taiwan」 被告透過Line群組「Muslims Taiwan」發表言論: ⑴如果我可以對台北清真寺的運作有更多的自由空間,不受這些"回協"、"財回"的阻擾,台北清真寺完全可以提供直到高中的學習環境。 ⑵問題是我們最大的難題就在"回協"與"財回",這兩個數十年不關心伊斯蘭教育的機構,實實在在就在扮演負能量的角色,穆斯林數量迅速流失,他們加碼讓你快死。 ⑶但是我一個人抵擋不了那股惡勢力,那股阻擋、阻擾台灣伊斯蘭發展多年的惡勢力。 ⑷你們幫我去除清真寺的障礙,我來構思具有伊斯蘭元素的實驗粵校,那不是夢,是你們有沒有心想實現的期望。 刑法第310條 4 113年5月15日某時許 Line群組「Muslims Taiwan」 被告透過Line群組「Muslims Taiwan」發表言論:35年,世界已經翻了幾番,回協、財回卻一直在玩老把戲,他們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監事,就是同一批老人在玩小孩子大風吹的遊戲,他們是很認真的在做假,他們根本就是以不變應萬變。 我們要坐視這種惡行惡狀嗎? 刑法第310條 5 113年8月14日某時許 Facebook「臺北清真寺基金會」 「臺北清真寺基金會」官方Facebook,發表言論: ⑴財團法人中國回教總會(簡稱『財回』)除謀侵佔台北清真寺寺產,建背穆斯林先輩的安排,將清真寺借名登記於其名下的寺產據為已有,以非伊斯蘭手段造成法院誤判,讓『財回』向台北清真寺的真正主人『基金會』索取租金及利息,並企圖以強制執行驅趕『基金會』離開清真寺。 ⑵『財回』向『基金會』收取租金、利息、扣押營運資金,邪惡陰謀就是企圖讓『基金會』退出清真寺!讓我們無法再服務教親、人民舆國際穆斯林。『財回』對台灣伊斯蘭社群、對台灣國民、社會毫無貢獻!他們留在台灣政府紀錄裡的,都是進出法院的訴訟紀錄,数不勝数,在台灣司法網站均可查询得到,這是一個穆斯林組織該有的行為嗎!?其中兩個主事者數十年更是密集進出法院!霸佔、壟斷主事位置一數年,為其邪恶陰謀不斷鋪路、擴張! ⑶在他們的領導之下,『財回』向『基金會』收取租金、利息,犯了伊斯蘭法的大罪,惡行滔天!台灣的民主、法制機制遭『財回』少數邪惡之徒玩弄,他們的邪惡企圖就是讓伊斯蘭在台灣消失!讓台灣不再是伊斯蘭友善國家。他們更利用穆斯林的善良,霸凌教親。他們是破壞台灣穆斯林社群的罪人!邪惡之徒必須被譴責、必須離開伊斯蘭組織。 刑法第310條 6 113年8月16日某時許 社群平台YouTube 被告製作新聞稿及橫幅布條,由另案被告林湳松透過社群平台YouTube發表言論: ⑴標題:台北清真寺今天掛起了抗議布條進一步揭開馬超彦欺騙台灣穆斯林教.. ⑵口述:各位!回協到法院去告我們,以至法院呢判定我們要付他房租。 ⑶布條: ①回協强奪寺產索取不當租金。 ②財團回協歸還清真寺!認錯守良知,敬畏走正道!奉真主至上。 ⑷新聞稿:因為長期以來負责管理台北清真寺的『財法人台北清真寺基金會』(以下簡稱「北寺基金會」),竟遭到『財團法人中國回教總會』(以下简稱『財團回協』)向法院控告無權佔有台北清真寺,要求『北寺基金會』搬離,並支付五年『不常利得』(租金及利息)。 刑法第310條 7 113年8月9、16日某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被告組織人員在臺北清真寺拉布條及發傳單: ⑴財圈回協強奪寺產 索取不當租金利息。 ⑵歸還清真寺!認錯守良知 呼籲財團回協 敬畏走正道!奉真主至上。 ⑶財團回協背離教義,失德失信恥笑國際 財回出來面對!真義何懼公評。 刑法第310條 8 113年8月21日某時許 Facebook「臺北清真寺基金會」 「臺北清真寺基金會」官方Facebook,發表言論:『財回 Consortium CMGA』是虛設的空殼組織,對宣教及清真寺毫無貢獻,長期以來『財回』最惠注及擅長的工作莫過於向清真寺及教親提起訴訟,是穆斯林社群最惡劣的典範。出租清真寺追加利息-是悖逆伊斯蘭教義的大罪。訴訟成瘾對付教親-是魔鬼的行徑。如此背離教義,無德妄為的組織,我們絕不低頭、絕不噤聲!絕不姑息作惡者! 刑法第310條 9 113年8月21日某時許 Facebook「臺北清真寺基金會」 「臺北清真寺基金會」官方Facebook,發表言論:『財回 Consortium CMGA』是虛設的空殼組織,對宣教及清真寺毫無貢獻,長期以來『財回』最惠注及擅長的工作莫過於向清真寺及教親提起訴訟,是穆斯林社群最惡劣的典範。出租清真寺追加利息-是悖逆伊斯蘭教義的大罪。訴訟成瘾對付教親-是魔鬼的行徑。如此背離教義,無德妄為的組織,我們絕不低頭、絕不噤聲!絕不姑息作惡者! 刑法第309條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