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6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佩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佩珊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佩珊(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判決確定之前,本院並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經受刑人同意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3至4、6至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及定刑聲請切結書(見該定刑聲請切結書之一、所載)在卷可考,依前揭規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對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係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2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3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罪)、幫助洗錢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加重詐欺部分,侵害之法益類型相同,犯罪情節均係擔任一線車手或二線車手,且除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係於109年6月間所犯,餘均係於110年間密接之時期所為,故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惟與幫助洗錢部分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因犯罪情節不同,侵害之法益類型亦不相同,故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則較低;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加重詐欺部分,雖財產法益歸屬主體不同,惟因均與洗錢罪想像競合,故與幫助洗錢部分,對於洗錢防制之社會法益具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惟與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毒品危害防制社會法益,則無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併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反映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復斟酌刑罰嚇阻犯罪之一般預防功能、刑罰教化與痛苦之邊際效應、收矯治教化之效所必要之程度、受刑人現年34歲之日後更生可塑性,及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暨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如何定應執行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書面詢問後,其表示:無意見乙節(見上開定刑聲請切結書之二、所載)等一切情狀,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項宣告刑,業於114年4月25日以定刑聲請切結書徵詢受刑人之意見(詳前述),迄今並無定刑因子發生重大變更之情事,且本件定應執行刑所得酌量之因素尚屬單純,減讓幅度亦屬明確,顯無再另行徵詢受刑人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槿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共2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日、同年月3日 110年8月12日 110年4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590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91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橋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481號 111年度簡字第85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4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8日 111年3月10日 111年4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481號 111年度簡字第85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29日 111年5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71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06號 編號1至9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幫助洗錢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處有期徒刑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共2罪)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7日至同年9月2日間 110年1月12日至同年月14日間 110年8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0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033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51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竹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59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8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2日 111年7月11日 111年11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竹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59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6月22日 111年8月17日 112年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96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9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91號 編號1至9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23日至同年9月11日間 110年6月25日 109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8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4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1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高雄高分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276號 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9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6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2年2月2日 112年3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高雄高分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276號 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9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6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2月2日 112年3月3日 112年5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68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5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03號 編號1至9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編號 10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8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0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0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0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