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8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柏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柏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5月13日重新核算假釋,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保字第3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114年5月6日假釋出監。
嗣因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遂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假釋等情,有前揭裁定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1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522451號函、法務部○○○○○○○114年5月6日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執更助銀字第266號、114年執文字第2440號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