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9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周勁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案號:114年度金訴字第82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現於本院審理中,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聲請人在宜蘭監獄遠距進行準備程序,於準備程序進行完畢,聲請人於等待筆錄簽名時,聽聞法官向告訴人表示現今相關類型案件,有近98%都是詐騙,顯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8條有事實足認法官有偏頗之虞,無法公平審判,應予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此觀諸同法第18條之規定即明。而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是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即被告周勁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認其加入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擔任假幣商角色,負責出面收受被害人詐欺款項,再將泰達幣匯出至不詳詐欺集團提供予被害人之錢包地址,佯以成立虛擬貨幣買賣契約,再從中賺取匯差為報酬之方式,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騙告訴人徐振鑫、馮聖耘、吳柔榛等人,涉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以113年度偵字第6001號、第8178號、第16755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824號審理中,並於114年4月23日進行準備程序,此有上揭起訴書及本院刑事報到單各1份在可憑。
㈡受命法官於114年4月23日準備程序進行後,於告知下次庭期
後,向到庭告訴人馮聖耘表示可自行決定是否到庭,固曾表示:我們現在詐欺案件非常多,甚至有7、80歲老人家被騙1千多萬,我們上星期有2個被害人都是這樣,詐欺案件非常多,虛擬貨幣99%都是詐騙,你記得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為憑,衡以現今詐騙案件氾濫,常有以到府收受投資虛擬貨幣方式進行詐騙,此經報紙多方報導,並經警方多次呼籲民眾注意,此有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新聞資料1份在卷可憑,受命法官上開言語,顯係依自身審理案件及社會詐騙案件氾濫之經驗,善意告知告訴人注意此事,誤輕易相信投資訊息,以避免日後上當,此由受名法官陳稱「你記得」一語可明,且依受命法官所述內容觀之,並未指稱被告遭訴擔任幣商等行為已成立詐欺取財等罪之情,自難認與本案有何關連性,依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尚無從對於受命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產生懷疑,聲請人徒憑其主觀判斷,遽認受命法官有偏頗之虞,難認可採。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