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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6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9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左昂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7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左昂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72號案件民國114年2月20日宣判時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左昂稱本院於114年2月20日當庭對原告及伊宣告無罪,然而收到判決書卻判處伊有罪,爰請求交付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72號案件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宣判當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72號案件,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核聲請於法定期限內為之,且依聲請意旨指與其法律上之利益有關,且其聲請並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之情形,聲請為有理由,應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113年度易字第1172號案件114年2月20日宣判時之法庭錄音光碟,並諭知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