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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7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032號114年度聲字第1709號聲請人 即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書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4900、6043號)並聲請補充判決(114年度執聲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9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可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516號卷第37、

109、110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二、本院113年12月31日113年度易字第1032號判決,僅認定被告施用毒品之犯罪事實並諭知罪刑,漏未就沒收部分一併審理判決,爰為本件補充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力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3975公克 2 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裁判日期:202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