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92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李宗翰被 告 何忠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1號),聲請發還證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宗翰提告被告何忠義捷運廣告手冊詐欺,由於本人附的廣告合約書、捷運手冊目錄作為證據的證據正本皆在法院端,故聲請取回正本歸還本人等語。
二、經本院確認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1號案件全卷,聲請意旨所指之廣告合約書及捷運手冊目錄均為影本而非正本,聲請人聲請本院發還該證物,應屬誤會,無從准許,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法 官 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盈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