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博胤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博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蕭博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7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因詐欺取財、違反藥事法等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院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7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送監接續執行後,於113年12月30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29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298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5-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