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5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鴻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鴻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鴻毅(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依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不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有差異,至已執行之刑期,可在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中如數扣除,要屬另一問題。亦即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及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等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水利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逕補充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對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8)及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4、6、7、9),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4年4月2日書立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3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附表編號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6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考量受刑人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就本案定刑表示希望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114年5月14日訊問筆錄第2頁),暨衡酌刑罰衡平之要求、自由刑對受刑人所帶來之嚴厲效果及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附表:受刑人張鴻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水利法、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2次)、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8/27、 111/09/05 111/01/16、111/04/13、111/06/13 111/04/01、111/05/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65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481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73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4370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65號 111年度簡字第4508號 判決日 期 112/01/11 112/02/20 112/01/13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4370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65號 111年度簡字第4508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03/28 112/04/14 112/06/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8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7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787號 編號1-2經新北地院112年聲字第1449號裁定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1次)、3月(6次)、4月(4次)、5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7月(4次)、8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04/27、 111/05/04、 111/06/04、 111/06/09、 111/06/15、 111/06/20、 111/06/22、 111/06/27、 111/07/04、 111/11/06、 111/07/08、 111/07/11、 111/07/15 111/05/21、 111/06/28、 111/06/10、 111/06/28、 111/06/18 111/09/10、 111/11/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651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651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92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74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74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99號 判決日 期 112/04/13 112/04/13 112/07/25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74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74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99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08/18 112/08/18 112/09/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6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6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910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3月(4次)、2月(6次)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09/28、 111/10/08、 111/10/11、 111/10/13、 111/10/15、 111/10/16、 111/10/29、 111/11/01、 111/11/05、 111/11/09、 111/11/24 111/12/03 111/06/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21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21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29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1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1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07號 判決日 期 112/06/28 112/06/28 112/11/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1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1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07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08/02 112/08/02 113/01/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5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5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