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5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立堃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立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立堃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