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74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浩震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浩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侵訴字第8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2罪)、3年4月(2罪)、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0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11年3月21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43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至受刑人因犯前開妨害性自主案件而接受身心治療後,經法務部○○○○○○○111年第3次篩選會議認定須須接受輔導教育,112年第5次輔導評估會議認定輔導已具成效,且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綜合評估結果為: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 99:中低;㈣量表MnSOST-R:低乙情,經法務部矯正署前揭函文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詳予載明;並應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規定之適用,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