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976號聲 明異 議 人 謝憲東
送 達代 收 人 謝馨誼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之指揮執行(114年度罰執字第00568137號、第0056813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案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請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經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罰鍰,並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以114年度罰執字第00568137號、第00568138號通知書為執行處分,有本院卷附裁決書、新北分署通知書可查,是異議人對於上開行政執行命令、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之不服,揆諸上開說明,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相關規定,自應向作成行政執行處分之該管行政機關為聲明異議,而非向本院為之,綜上,本件聲明異議,程序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磊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