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36號聲明異議人 趙學剛即受處分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趙學剛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975號裁定觀察、勒戒,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毒抗字第49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4年4月16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因認聲明異議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於114年5月29日以114年度毒聲字第30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有上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本件聲明異議人所受強制戒治處分,性質屬保安處分,依刑
事訴訟法第456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自不待強制戒治裁定確定,即得指揮執行。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前段規定,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雖然聲明異議人於114年6月9日對該強制戒治裁定提起抗告,但因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據以執行聲明異議人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其執行指揮並無違法可言。
㈢另查,聲明異議人對於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306號裁定所提
起之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6月25日以114年度毒抗字第174號裁定駁回抗告及停止執行之聲請確定在案,有該駁回抗告裁定附卷可查。就此亦無法逕認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據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306號裁定所為執行強制戒治之之指揮,有何不當之處。㈣綜上,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