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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偉強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偉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偉強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4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下列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保安處分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第98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3項免其刑之執行,第99條許可非拘束人身自由處分之執行,及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法院認為前條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而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1年4月、1年3月、1年2月、1年3月、1年8月、1年4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該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於112年1月31日撤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並於112年3月14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7月25日),嗣其於113年12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191號函暨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既屬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人依首揭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以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