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255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莊舒晴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448號),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莊舒晴(下稱受刑人)前因得流感及生計困難等因素,未能如期履行本件社會勞動,十分抱歉,懇請法院能再次准予受刑人為本件社會勞動,受刑人未來必會配合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簡字
第24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判決確定,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13448號傳喚受刑人於113年11月4日到署執行,受刑人於當日繳納罰金2萬元完畢,就有期徒刑4月部分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檢察官審核受刑人所提文件與資料後,准許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應履行時數為720小時,應於114年1月9日至同年9月8日之期間內履行完畢。然而,受刑人僅於114年1月9日上午9時至12時出席行政說明會,取得時數3小時,於114年1月20日下午13時至15時前往社會勞動單位進行清潔整理2小時,共計履行5小時之時數後,就再也沒有出席。經觀護佐理員於114年3月3日、4月7日、5月5日、以電話通知受刑人積極履行,受刑人也沒有動作。因此檢察官於114年6月4日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為由,終止受刑人的社會勞動。
㈡受刑人雖然說她是因為在114年1月20日履行完畢後,得到流
感,所以未前往履行第二次,後續又因為經濟上困難,雇主不願意讓受刑人請假,才沒有繼續履行社會勞動,希望法院能撤銷檢察官上揭處分,讓受刑人能繼續履行社會勞動。
㈢不過,受刑人在113年11月14日準備開始進行易服社會勞動案
件時,觀護佐理員有向受刑人個別說明,如果每個月履行社會勞動時數未達16小時,合計3次,將會被撤銷社會勞動,受刑人也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撤銷處分說明書、社會勞動執行異動聲請書上簽名,表明自己完全理解上開事項,沒有任何異議。
㈣受刑人雖然在114年1月20日得到流感,但不論如何,到了2月
也該康復的差不多,而可以繼續履行,但在114年2月、3月、4月、5月,受刑人的履行記錄都完全空白,觀護佐理員也都有於114年3月3日、4月7日、5月5日、以電話通知受刑人積極履行,這些情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社會勞動暨義務勞務工作日誌在卷可查,受刑人雖然聲稱是因為工作無法請假,但這些情況在受刑人決定要做社會勞動時應該就要考慮進去,所以不能拿來當作不履行社會勞動的正當理由。綜上,受刑人確實是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檢察官因而終止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的資格,為執行檢察官合法妥適的職權行使,受刑人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