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卞昱勛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卞昱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卞昱勛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處刑確定,又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8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112年2月16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嗣於113年12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48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