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30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凱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凱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㈠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70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1年,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㈢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88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㈣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05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1月(2罪)、1年2月(3罪),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㈤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74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7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3月(10罪)、1年2月、1年6月、1年4月(3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嗣上開㈠至㈤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
四、受刑人於110年7月20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11月17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6月15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273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麗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