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31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育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育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瑄因詐欺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5年6月20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