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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4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41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TANG SHU QING(中文名:陳淑傾)馬來西亞籍選任辯護人 李明哲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金訴字第228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淑傾已坦承犯行,本案業已審結,無串證疑慮,被告已繳納下學期的學雜費,無出國、逃亡之虞,被告遭羈押後深感害怕,不可能再擔任車手,無反覆實施之虞,已無羈押必要,為此聲請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282號),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裁定羈押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該案業經本院於114年9月30日宣判,認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因被告提起上訴,於114年11月3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是被告既已非屬本院羈押被告之身分,本院即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故被告之聲請即屬無據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杰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25-11-05